針對近日的士林王家遭北市府強拆爭議,目前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皆將全案定調為法律及制度缺失,強調強拆是依現行法執行,並以推動修法來回應民間及輿論連日高漲的抗議聲浪;然而都更受害者聯盟昨天(4/3)召開記者會,指控北市府執行代拆的行政程序不完備,未依法取得拆照,是「違法拆屋」,將對北市府及樂揚建設提起告訴。
根據媒體報導,北市都更處長林崇傑強調,樂揚建設已併案申請建造執照與拆除執照(拆併建),且經核發執照,並依《都更條例》向北市府申請「代執行」拆除,一切合法;但受害者聯盟提出事證文件顯示,文林苑都更案中,北市府所核發的拆照,根本不包含王家兩戶。
受害者聯盟成員陳虹穎指出,在2009年6月8日、12日,北市府分別核發了兩份拆照給樂揚建設,其中都清楚顯示核准範圍並未列載王家的801、803地號;而在2009年7月8日,北市府核發了一張「拆併建」照,其中上半部建照的部份,雖然確實包含801、803地號,但在下半部拆照的部分,卻只核准了文林苑共38戶當中的36戶同意戶,並不包含王家的2戶。
現行《建築法》78條規定,凡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而依照《都更條例》36條辦理權利變換範圍內建物主管機關代為拆除的文林苑都更案,也不適用於任何無需請領拆照的排除但書;此外,在2006年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的注意事項中,更明文規範了建商(實施者)向主管機關申請代為拆除時,需檢具拆除執照。都更聯盟據此痛批北市府尚未核發拆照便逕行代為拆除,已經明顯違法。
對此,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坦承,98拆字第0058號、0063號兩份拆照,確實未包含王家2戶。但他也重申,98建字第0288號「拆併建」照當中,就有包含王家2戶,強調市府一切依法行政;然而,為何在文件中拆照部分僅列了36戶?邱英哲表示,附表中的文字,只是用來「提醒」未來施工勘驗的施工科,因此「就算是算錯、只寫了36戶,或者應該寫36戶、卻誤寫成38戶,這都不在執照的定型表格欄位內」,因為建管處在意的是建物拆除後的總量體,至於戶數為何,只是文字敘述,即便資訊錯誤,也不影響拆照的效力。
然而,究竟如何證明目前北市府所核發的拆照,真的包含王家2戶?邱英哲表示,這些詳細資訊無法因為用列表方式放在注意事項中,因此只能放在總表及圖說裡;面對提問,邱英哲拿出一張建商在2009年提出的「一層拆除平面圖」,指建商在申請「拆併建」照之初,即已將王家2戶納入;然而,建商在申請計畫時所提出的實測圖,畢竟不是市府最終核發拆照的附圖,如果2009年所核發的拆照中,真的已經囊括王家2戶,為何不直接拿出拆照附圖以釋眾惑呢?
對此,邱英哲不願意作進一步說明,強調他只能回應被授權發言的部份,並表示,記者的疑問,「都能在這張圖上找到答案。」
受害者聯盟成員黃慧瑜表示,針對文林苑都更案,過去王家及聯盟就曾不斷提出諸多爭議,但是在近日強制拆除引發媒體輿論熱烈關切前,面對的都是政府官員相互卸責,「體制內管道都找遍了,但卻很少人願意伸出援手。」如今,面對強大輿論,郝龍斌、李鴻源紛紛道歉,但如果依然沒有人能出面負責,「道歉有什麼用?」
事實上,根據台北市建管處網站上的「申請拆除執照應備證件」,其中已經清楚顯示,建商若要申請拆照,就必須檢附「建物拆除同意書」。強拆士林王家一案,北市府幾乎是不可能推托其責任:如果拆照自始就不包含王家2戶,北市府就必須說明,為何在核准拆除範圍模糊不清,地址、地號等資訊都未明載的情況下,就可直接拆屋?如果北市府堅稱拆照包含王家2戶,如此就必須解釋,為什麼可以在沒有取得「建物拆除同意書」的情況下,核發拆照。
王家成員王耀德表示,透過目前已蒐集到的違法事證,預計三日內針對未取得拆照便拆屋一事,對北市府及樂楊建設提起《刑法》354條毀損罪的告訴,同時根據《民法》767條,要求北市府將王家建物回覆原狀、原地重建;他呼籲郝龍斌及北市府,儘速開誠布公地對社會清楚交代說明。
(2012/040/3苦勞報導:「拆照」也神隱? 文林苑案 北市府挨告: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7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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