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778】單身,應該多繳稅?
文/楊春吉
【新聞】
自從五月廿七日各媒體報導我的談話:「單身、有錢人,應該多繳稅」之後,多日來接獲不少單身朋友的抗議,說我的主張是「懲罰單身」,氣憤地質問我:「單身到底何罪之有?」「為何對單身者這麼不公平?」單身當然無罪,每個人的境遇皆不相同,每一種人生規劃都需給予尊重。只是人是社會性的動物,必須高度互相幫忙、繁衍後代,才能生存下去,所以有能力的人多付出一些,照顧弱勢者,非但是一項高貴的情操,也是社會穩定發展必要的安排。以單身和家庭兩個族群來說,家庭因為承擔了生兒育女、繁衍後代的責任,負擔較重,是弱勢;相比之下,負擔較輕的單身,就是有能力的人。所以我主張單身的朋友多繳一些稅,目的是讓家庭可以少繳一些,減輕負擔、獲得資源,安心養育下一代。等到這些單身的人步入老年,成了需要被照顧的弱勢,當年他們幫忙養育,後來長大成熟的下一代,就成了有能力的人,回過頭來付出、回饋,擔負起社會正常運轉需要的勞動力,以及繳稅等等,讓年老的單身朋友可以安心養老,繼續享受老人年金、公車免費、捷運半價等等老年福利;生病的時候,也有青壯的醫護人員提供醫療照顧、長期照護,這才是終極的公平正義。很多單身朋友認為,正因為自己老了之後無人奉養,更應該趁年輕多存一點錢,所以不願多繳稅。這想法不能說不對,但是風險很高,因為個人儲蓄常常失敗,每個人的儲蓄能力也不同。最穩當的作法,是透過公平的「量能課稅」稅制,將錢統一運用在建立福利制度、支持家庭,也就是用社會儲蓄彌補個人儲蓄的不足。台灣的生育率急速降低,人口快速老化,所有的社會福利制度即將崩壞。若這一天真的到來,單身者受到的影響遠遠超過有家庭的人,因為你們更依賴社會的照顧和支持。所以單身者多繳稅,用來建立友善的環境,讓更多人樂意生兒育女,最終受惠的,還是自己(單身稅收/非懲罰單身 是照顧家庭【聯合報╱楊志良/亞洲大學講座教授(台北市)2012.06.05 02:45 am】。
【疑義】
我們不知道楊教授,到底想說什麼?
如果是說:「單身,就要多繳稅」,不知「楊教授」看了釋字第696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6)理由書:「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本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第五八四號、第五九六號、第六0五號、第六一四號、第六四七號、第六四八號、第六六六號、第六九四號解釋參照)。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本院釋字第六八二號、第六九四號解釋參照)。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下稱系爭規定)第二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是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按合併申報之程序,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納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課稅時,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不符,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一八號解釋在案。茲依系爭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就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所得淨額後,適用累進稅率之結果,其稅負仍有高於分別計算後合計稅負之情形,因而形成以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按婚姻與家庭植基於人格自由,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參照)。如因婚姻關係之有無而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致加重夫妻之經濟負擔,則形同對婚姻之懲罰,而有違憲法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本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忠實反映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當分散所得、考量稽徵成本與財稅收入等因素(參照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九卷第五十九期第二十八頁及第三十一頁、財政部賦稅署代表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到本院之說明及財政部一00年五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一0000一九0八一0號函第十三頁)。惟夫妻共同生活,因生活型態、消費習慣之不同,未必產生家計單位之節省效果,且縱有節省效果,亦非得為加重課徵所得稅之正當理由。又立法者固得採合併計算制度,以避免夫妻間不當分散所得,惟應同時採取配套措施,消除因合併計算稅額,適用較高級距累進稅率所增加之負擔,以符實質公平原則。再立法者得經由改進稽徵程序等方式,以減少稽徵成本,而不得以影響租稅公平之措施為之。至於維持財政收入,雖攸關全民公益,亦不得採取對婚姻與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因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上述違憲部分,考量其修正影響層面廣泛,以及稅捐制度設計之繁複性,主管機關需相當期間始克完成,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了沒。
如果,只因為「家庭」與「單身」比較,就說「家庭」就是弱勢,應給予合理差別特遇?那是否忘了,現今非單身但不生小孩的「家庭」,比比皆是,這些又算那一種?如果算是「家庭」,因而比「單身」少繳一些稅,那楊教授所認「單身和家庭兩個族群來說,家庭因為承擔了生兒育女、繁衍後代的責任,負擔較重,是弱勢」之理由,又如何通過平等原則須有「合理理由」以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之檢驗呢?
至於量能課稅係基於課稅公平原則而來,即課稅基於平等原則,其衡量標準為個人之負擔能力,而非依國家對國民之利益(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96年度判字第01444號判決、96年度判字第01430號判決原審、96年度判字第01383號判決原審參照),所以「有錢人,多繳稅」,似尚符量能課稅原則,但稅課,除了須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外,也應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等,所以將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等之要求,簡化為「有錢人,多繳稅」,是否妥當?值得商榷。
何況,「健保藥價黑洞」、「水電未節流」、「不講求績效仍給同樣年終」、「重複工程浪費經費」等問題未解決,縱使調整,使「單身、有錢人,多繳稅」,健保等財政,最終也會因而匱乏。
所以,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先認真處理「健保藥價黑洞」、「水電未節流」、「不講求績效仍給同樣年終」、「重複工程浪費經費」等問題,而非加稅或調稅。就像「大台北房價居高不下」,其真正原因乃在於「就業人口」的不斷湧進,但政府只要以「奢侈稅」等治標的方式去處理,當然不能治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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