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民眾反高屏溪設火葬場19日行政院陳情
屏東民眾反高屏溪設火葬場19日行政院陳情
【記者詹招琳/臺北市報導】屏東縣政府擬在高屏溪國定古蹟高屏舊鐵橋附近設殯葬區,興建火葬場與殯儀館,引起居民反彈。屏東愛鄉護土自救會、屏東環境保護聯盟、屏東縣居民19日上午10時在立法院外舉行記者會,抗議陳情訴求堅決反對高屏溪設火葬場,11時派代表10名進入立院陳情。
屏東愛鄉護土自救會會長葉奉達說:屏東縣政府要在屏東縣的門戶,高屏舊鐵橋是當地著名景點,落日時分景色優美,吸引許多情侶、遊人,高屏溪畔興建火葬場,影響環境,要「捍衛母親河,拒絕火葬場」。在預定興建火葬場的地區,八八風災時淹水將近1公尺,是容易淹水的地方。政府卻執意要在這裡蓋火葬場,同時,預定興建火葬場的地方距離高屏溪攔河堰只有3公里,若興建啟用,產生的懸浮微粒恐怕影響大高雄地區用水品質,影響外地人到高雄投資、居住意願。
屏東縣政府選在高屏溪河川區蓋火葬場與殯儀館,除了汙染高雄用水與惡化高屏空氣(目前已是全國的空品區,還將犧牲全國唯一的鐵橋的國定古蹟。選址過程完全不公開,理由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環評過程連PM2.5法定管制標準都沒列入評估,預定8月要童過環評,將要採取ROT方式興建,犧牲公民生命財產,圖利利益團體明顯,實是立下公共工程的最糟範例,有賴全國公民關心,確保公民社會不要成為強權專利的惡例!
屏東愛鄉護土自救會主要訴求如下:
一、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第100條:為落實殯葬設施管理,推動公墓公園化、提高殯葬設施服務品質及鼓勵火化措施,主管機關應擬訂計畫,編列預算執行之。
故『推動公墓公園化』才是條例核心所在。
復以『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所列各款地點應因地制宜,保持適當距離之精神列表與預定地現況對照如下:
法律款項 法律規定距離 預定地距離
1、公共飲水井或飲用水之水源地。 1000公尺 20公尺
2、學校、醫院、幼稚園、托兒所。 300公尺 315公尺
3、戶口繁盛地區。 保持適當距離 484公尺
4、河川。 保持適當距離 20公尺
5、工廠、礦場。 保持適當距離 484公尺
6、貯藏或製造爆炸物或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 500公尺 100公尺
對照之下,此地完全不符設置火葬場與殯儀館,無庸置疑。
然而屏東縣政府無視於縣有330處公墓,高達1078公頃墓地待整頓的現實需求。
更悖離『殯葬管理條例』第10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用地依其指定目的使用,或在非都市土地已設置公墓範圍內之墳墓用地者,不受前二條規定距離之限制。的墓地優先整頓精神。
屏東縣政府倒行逆施,將稀有且被法律明文保護的『農地』列為墓地,強行徵收。其違法失策,令人髮指。
二、違背土地徵收條例:
『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明文規定:徵收避免農地。因為台灣已經陷入『糧食危機』的國家。耕地鈾七零年代的90萬公頃,降成目前的68萬公頃,遽減1/4,導致糧食自給率只有30%。嚴重程度已威脅到國家安全。故立法禁止濫行徵收農地。
同條更要求徵收土地要符合『必要性』。然屏東縣有1078公頃墓地可供改建,卻廢棄不進行整建,讓目前凌亂、濫葬的墓地升格為變公園。是此徵收完全沒有必要性。更不符合:『農地農用、墓地墓用』的公益性精神。
三、更違背2006-2008年共以舊鐵橋古蹟屏東端周邊整體開發工程,以活化古蹟,推動觀光休閒為名向文化部申請補助1億5千3百萬,完成鐵橋與景觀區的「整體開發計畫」,錢剛用完,卻馬上選本預定地與其整體開發的鐵橋園區緊鄰(零距離)的地方要蓋火葬場與殯儀館。卻不斷扭曲解釋與舊鐵橋有169公尺遠,嚴重誤導視聽。
過去已投入近100億元整治高屏溪,讓高屏溪兩岸,擁有水岸都市的願景,包含河濱休閒公園、濕地公園、舊鐵橋古蹟公園等,已是屏東最好的河岸親水空間,與市民最重要的休閒基地,其發展主軸朝向:休閒、觀光等『無煙囪工業』。鍾佳濱副縣長甚至在此舉辦盛大的『世紀婚禮』。此地突然被規劃成火葬場與殯儀館,與屏東市太近。形成妨礙用水健康威脅與屏東都市發展的願景。/1020719/
延伸閱讀
上圖:照片主題:屏東民眾反高屏溪設火葬場19日行政院陳情(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20719/)
下圖:照片主題:捍衛母親河,拒絕火葬場(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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