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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瑪蘭加留沙埔

2008/03/01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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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留沙埔(噶瑪蘭文獻記錄)

噶瑪蘭加留沙埔(噶瑪蘭文獻記錄)
1812年(噶瑪蘭清治時期嘉慶17)噶瑪蘭「加留沙埔」制。
係從「加留餘埔制」衍生的制度,是清廷為挽救溪北噶瑪蘭村落生計而保留沙埔地的做法;首度實施於1812年,再次施行則在1821(道光元)年。

1810(嘉慶15)年,溪北的漢人墾勢已大致確定,漢莊對噶瑪蘭村社的包圍態勢也已經形成,所以官方認為溪北並不具備實行溪南型加留餘埔制的條件。為彌補噶瑪蘭村社的損失,官方將烏石港口到蘭陽溪口長約30 餘里,寬1、2 里不等的海岸沙丘,設定為「西勢番業」,不許漢人越界入墾,這就是所謂的「加留沙埔」(ke- lau soa-po)。1812(嘉慶17)年首度實施時,由於沒有規定明確的保護方法,所以未能避免界線不明、漢人混耕的現象,而無法達到「保留地」效果。

1821(道光元)年,通判姚瑩鑒於土地問題叢生,督導溪北的番總理林興邦(漢人)、社丁張金標(漢人)、通事八寶籠(哆囉美遠人),會同各社土目重新勘定:自烏石港起到蘭陽溪口止,重新丈量沙崙埔地約600 多甲;扣除原就位於沙丘帶上的奇立板、貓里霧罕與流流等村社屬地及田地128 甲後,再由溪北噶瑪蘭村社的2,000 餘人,按人頭分配,每人可得地二分多。

姚瑩在〈西勢社番〉一文所言:「應將現在沙崙餘埔,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界止,約長30 餘里,寬1、2 里不等,永為西勢番業,不許漢人過溪越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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