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客家局霸道 行人迴避
【藍天採訪組/新北市報導】使用固定路障侵占行人的通行權,面對詢問也拒絕回應,新北市政府客家局當起路霸,傲慢說不通。
「新北市政府客家局」在三峽的客家文化園區,人行道被園方放置一座大型水泥桶,佔據人行道的大半面積,一旁還放置了附設餐廳的廣告招牌,造成用路人的通行不便,文化園區蔡姓主任拒絕回應也不願意承諾改善,蔡姓主任:「違法?既然屬於法律層面的問題就請相關單位認定」。除了使用路障霸道,連市政府的公務車也在人行道上違規停車,官府霸道莫過於此,傲慢的態度發揮得淋漓盡致。
以固定路障侵占人行道,妨礙行人通行的「常識」還需要認定嗎?我們聽聽同學怎麼說。
同學:「不行,會妨礙通行。」
顯然客家局把霸道行為合理化,新北市政府不僅要還道於民,也該好好檢討錯誤的行為。
【相關法規】
違規佔用公共空間騎樓、人行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非法佔用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隨意堆放物品、展示產品、營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規定,罰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勸阻不聽還可連續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102年5月8日修正)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 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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