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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的尊嚴

2008/11/11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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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台灣原住民族許多族群都有狩獵的文化,不過狩獵文化在現今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但是還是有許多原住民族人不了解法律的規範。 南投信義鄉布農族的Tiiang,原本在台北工作,不過因為經濟不景氣,公司老闆經營不善沒有工作可以做,去年回到部落打零工,趁著沒有工作的時候就上山打獵添補家中的食物,今年3月跟往常一樣和表哥相約打獵,卻不甚滑倒,為了抓住岩壁支撐不再往下掉,自己不小心扣到板機,子彈射中自己。 

原本以為只是單純的打獵受傷,送醫後因為是槍傷,院方報警處理,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沒想到卻被檢察官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提起公訴。 這讓高齡快80歲的父親Sulizan很難理解。他說:「應該要把原住民狩獵的規範再放寬,要不然我們要怎麼生活,政府應該要傾聽落實原住民的想法,因為我們雖然有槍,但是不會用槍做犯罪的事情,你不能叫我們不要去打獵因為那是我們本來生活的模式。」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傳統生活就有狩獵的原住民,在持有獵槍的部分,民國9011月已經在立法院修正通過為,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下罰緩,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原住民擁有自製獵槍,但是沒有向主管機關登記的時候,不用刑罰只需要以行政罰處理才是。 最後經過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判Tiiang無罪,南投地方法院審判長黃光進表示,Tiiang有原住民的身分,依照現行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的規定;原住民如果是生活的必需、文化傳統上有這種習慣,原住民是可以自己去製造獵槍,但是需要向主管機關去申請,許可之後可以持有。 

黃光進說:「本案的這位先生,他並沒有向主管機關去申請,但是依照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縱然原住民他自己製造獵槍,但沒有申請還是不需要用刑罰去處罰他。」 花了半年的時間上法院,最後南投地方法院依據90年修正的條文,有關刑罰的規定不適用之,判定Tiiang無罪;讓這段時間不只在身體上的病痛,內心擔心坐牢的Tiiang一家人,終於鬆了一口氣。

不過對於南投地方法院的判決,偵辦的檢察官抗告上訴,Tiiang再度陷入低潮,檢察官對於使用的工業子彈部分提出質疑,這也是許多原住民族人持有獵槍遭逮捕起訴的問題所在。 泰雅族律師楊志航表示,自製獵槍的定義,有的法官認為一定要在槍口塞火藥、塞報紙、再塞子彈才算自製獵槍;但是族人隨著生活的變化及專業知識的演進,做的獵槍,大部分已經比較精良了,但目的都一樣是打獵用的。 

楊志航認為,如果按照過去認定的自製獵槍,有時候火藥會打濕,擊發不出去,所以族人才改良用工業底火做動能,有的法院認為這個不是自製獵槍,所以才會衍生處罰的問題。 

楊志航表示,目前唯有再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定原住民自製的獵槍及其附隨的子彈均不處罰,才會比較完整明確;否則就算原住民持有獵槍已經除罪化,法官、檢察官對於法律的見解不同,像布農族人Tiiang的案件還是會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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