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蹟背後 RCA工殤案一審勝訴報導
公民記者pennykid/台北報導
1994年爆發之台灣史上最大規模工殤案—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mpany of America, RCA)員工工殤民事訴訟案,為了確認廠區使用有機溶劑對員工疾病因果關係,歷經多次專家證人言詞辯論程序,歷經10餘年,昨日上午11時於台北地方法院進行宣判。原告(RCA員工關懷協會)求償27億元,審判長當庭宣告RCA須賠償受害445人總共5億6445萬元(個別員工依受毒害影響程度獲賠30萬至447萬元不等),Thompson公司須與RCA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仍可繼續上訴。
圖1: RCA自救會成員,義務律師團和工傷協會 RCA員工關懷協會成員在宣判結果出來後,集結於台北地院前發表勝訴記者會。
圖2: 自救會會長劉荷雲女士對判決結果發表感言,談及臥病在床和來不及盼見公義彰顯已過世好友們,難掩激動。
由台北地方法院發布之新聞稿內容,和在場自救會代表、律師團和學者記者會的發言,可整理出本份判決對於工殤案價的指標性意義如下:
1.立下公害事件的重要判例,我國司法首次採用蓋然性因果關係論來檢視有機溶劑汙染與勞工的身體傷害間的關聯。
法官心證在有機溶劑汙染案中,以自然科學方法釐清毒性物質和受害者所受損害之間的事實性因果關係並不適合,受害者幾乎無舉證成立之可能;因此參考日本學術與實務在公害案件中採用之「蓋然性因果關係理論」和美國之「醫學上合理的確定性」。意即在類此汙染案件的檢證上,只要達到統計上一定程度的蓋然性舉證即已足夠。法官並認為,公害事件的認定也屬於同一範疇;因此,RCA案的勝訴,除了彰顯公義,更為後續環境汙染受害者之權益保障立下新的里程碑,可循此理論尋求司法救濟。
圖3: RCA自救會成員手持過世同事照片,控訴資方惡意行徑對他們的傷害
2.學術與法律社群在跨領域的合作上,終於開花結果。
RCA案纏訟多年,在司法天秤前,最大的困難即難以做到自然科學要求嚴謹之舉證之標準,而期間面臨關鍵資訊缺乏(員工健康檢查等重要資訊疑似遭資方和公部門惡意或不明原因毀損和燒毀)更是讓須負擔較多舉證責任的受害勞工處境雪上加霜。
台灣公衛、流行病、科技與社會研究社群的部分學者自1994年RCA廠址爆發汙染事件時,即在第一時間踏入現場蒐證、其後進行多次動物實驗,發表流行病學研究論述、甚至出庭協助繁雜的言詞辯論程序;共同對抗RCA, GE, Thompson出資從國內外請來的律師和專家顧問團。期間,學者們發表眾多研究專刊、專書,研究目的在於希望能協助律師團蒐集可呈現在法庭上的證據,並讓法官藉由訴訟過程看懂自然科學嚴謹舉證責任施加於處於司法天秤弱勢方的受害者的荒謬性。如今,由RCA案一審判決結果和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的判決緣由脈絡,法官看見了自然科學在確認公害事件中因果關係的侷限,並做出以蓋然性因果關聯認定的心證,學術與法律社群在跨領域的合作上,終於開花結果。
後記
猶記一審判決結束時,RCA員工與義務律師團和相關學術研究者在台北地方法院以一曲「春光」,期盼來年司法春光的到來。如今,司法終於認可有機溶劑與RCA員工遭受病痛之關聯,雖然判決金額與受害勞工們原先求償數額有極大的落差,但在科學、社會與法學領域學術與實務社群的努力下,本案法官心證的作成,突破了傳統科學運用在疾病和毒害因果關係認定上的盲點,為我們後續公害案件的處理立下重要的判例。RCA受害員工實已超脫單純受害者的身分,為後續勞工在類此公害訴訟案件中權益的保障,作出極大的貢獻;對此,我欲對RCA司法訴訟求償的漫漫長路上堅持不懈的義務律師團、學者專家、社會運動組織、學生志工和RCA勞工們致上最高敬意。
圖4: 10幾年訴訟長征結果,終可稍微告慰已先離去的受害員工;但這只是一審,RCA也有脫產嫌疑,
未來能否順利獲賠仍充滿未知數,終於勝訴四個字仍顯得無比沉重,而工人們,又有多少個10年可以等待、承受?
然而,一審勝訴的判決結果對RCA勞工而言,僅能屬於部分勝訴,因為RCA仍可繼續上訴,且劣質資方已經其大部分在台資產移往海外,RCA員工仍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困境。一審判決結果對受害者而言,如同行行走於隧道中終於可看到遠方微弱的光芒,但離終點仍有長遠路途要走。希望社會大眾能持續關注他們的困境;也應反思我們在享受經濟發展果實之餘,是否有些看不見的成本,並未被掌有相關權力者確實衡量和管制。
圖5: 記者會終了,工人們再次合唱歌曲「美麗的花朵」;以被浸在毒藥中花朵的形象,控訴過往被惡意資方摧殘的青春年華、和對美好生活願景的想像,令人為之動容。
桃園市環境保護局對RCA一審判決發表聲明,表示該判決會讓企業引以為戒;但本人認為,本案除了對惡質企業的警示作用,公部門也應反省自身職責所在,避免類似悲劇一再發生,而非將責任推給企業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去積極設想如何在體制上防範未然。由層出不窮的公害汙染案觀察,如才發生不久的日月光汙染案;我們不禁要問,公部門的實質作為、公權力的嚇阻力和相關管制規範在哪裡?
畢竟司法只能做到事後補償,再多的金錢,也無法衡量毒害對工人們長年的身心傷害;更何況,有些傷害根本是金錢難以彌補的。為何這些為我們撐起經濟發展的基層勞工,他們就必須以他們的身體和一輩子的青春去承擔公部門法規訂定和執行不確實,以及無良企業鑽法律漏洞的結果?我們應該向公部門追問的是,應如何從結構上改善,以避免RCA工人的悲劇再次重演?
※如果你想進一步了解這個故事,你可以參考Youtube關於RCA工人們的紀錄片「奇蹟背後」,下面有連結,並請協助持續關注RCA一審後的後續。
https://www.youtube.com/results?search_query=%E5%A5%87%E8%B9%9F%E8%83%8C%E5%BE%8C
※關於RCA,更詳細的專題報導也可參考本人之前發表在peopo的拙作。
https://www.peopo.org/news/262745
最後更新時間
2015/4/25 2: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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