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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隆自救會抗議 政府失職當政績

2015/10/0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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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隆自救會抗議 政府失職當政績

記者詹招琳/臺北市報導】華隆自救會等40多人7日上午10時假勞動部,位於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召開抗爭成果非恩惠、勞工權益靠自己記者會,認為今天能有階段性成果,是自救會成員的堅持及協助團體、律師的努力,勞動部從頭到尾都以「搓」案子的方式對待自救會,不應將華隆案成果當成政績,並送「吃人夠夠獎」及「擺爛拖延獎」兩張獎狀送給勞動部,呼籲勞動部,個案解決不如積極修法,唯有將「代位求償」法制化、修改勞基法第28條將勞工債權提升到第一順位,才不會再有下一個華隆案出現。

華隆自救會會長李翠明表示,華隆自救會於去(2014)年1126日地方選舉前夕,與勞動部達成「勞工債權不打折、分二階段處理」之共識。華隆公司所積欠1058位離退勞工合計約新臺幣7.8億元之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動部會同金管會及財政部等單位,協調該公司大園廠分配案之15家債權金融機構,同意於受償金額提撥約4.2億元捐贈給勞動部,以作為第一階段妥處本案之財源。

《勞工苦撐爭權益 政府失職當政績》

在這近一年的時間中,自救會與勞動部多次在陳雄文部長提出的方案架構下,共召開六次「專案委員會會議」以及多次談判。原本預計去年過年就能拿到的退休金,在多次的角力拉扯後,直至922日的第六次的專案委員會會議上才與勞動部確認自救會所有人員的分配金額以及第一階段分配將於今年中秋節(27日)前確實執行分配,讓抗爭近三年的自救會成員們能暫時安心度過退休生活。

我們認為,這次華隆自救會能有這樣階段性的成果,靠的是自救會成員們的堅持以及一路上協助自救會的律師團和其他團體。同時我們也必須指出,勞動部從頭到尾都以「搓」案子的方式對待自救會。勞動部從去年地方大選迫近時,為了消除社會反對聲浪而試圖解決華隆案。然而,勞動部卻以對媒體喊價的方式逼迫自救會妥協,版本從五成、六成、七成不斷改變,陳雄文部長甚至以「自救會接受的話可以過個好年,否則便是昨日花」一說來威脅自救會。試問這樣的方式要自救會如何接受?

《人前慈悲施恩 人後擺爛刁難》

直到去年地方選舉前夕,自救會才與勞動部正式進入協商階段,但當初我們不知道的是惡夢才正要開始。進入協商後,勞動部首先在捐款數字及分配金額尚無法確認下,要求自救會必須先撤回分配表異議之訴,再把時程延宕的責任推向自救會。自救會撤告後,勞動部果不其然不斷在計算公式上違反協議,甚至以「捐款不足」為由,要求自救會讓步。官員們在談判桌上,充斥著「我是都沒意見啦!也可以到12月再領我也沒差」、「只是簽個名而已」等逼迫性語言對待工人,多次讓自救會代表與律師陷入兩難,也開了無數次沒有共識的協商會議,導致分配時程拖延至今才較為明朗。

在自救會放棄全額受償,願意以「八成」的妥協進入協商後,立場就從未改變。如果自救會沒有堅持「所有會員分配金額完全確認後才能執行分配」,我們難以想像勞動部如今又會以何種名義及手段違反原初的協議。如果沒有自救會在逼迫中的堅持,勞動部又如何能收割「解決華隆案」之美名為政績甚至一提再提。另外,未來若苗栗頭份廠拍賣,拍賣金額完全未知,華隆員工尚未拿到的剩餘債權,是否可藉由新法要求與銀行債權一起受償,仍是未知數。若無法,根據自救會與陳雄文部長的協議,勞動部必須依第一階段模式比照辦理,我們呼籲勞動部不要收了一時的政績便急著亂開空頭支票,以卸去未來責任。

《個案解決不如積極修法 工人團結奪回勞動果實》

回歸法制面,勞工債權與抵押權同順位的新勞基法28條,勞工依舊無法與債權機構抗衡,依然是個將棺材本打折的勞基法。工運團體一直以來的訴求:將公基金的墊償擴大到工人們的退休金、資遣費,也就是「代位求償」的法制化,對於勞工而言才是最根本的解方。難道未來都必須藉由抗爭,消耗大量社會成本後,才能勉強換得打折式的個案處理嗎?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在政商共謀下的台灣,勞工永遠被踩在腳底下。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抗爭至今,換來的盡是政府的抹黑和司法追殺;hTC違法大量解雇工人,甚至由其法務部門成立資方工會,試圖合理化解雇行為。中央大選即將開始,我們也要檢視政府和候選人有認真面對真正扛起經濟生產的勞工嗎?若以華隆自救會為經驗,工人只有藉由集體組織的方式對資本家與政府展開各種鬥爭,才能保住自身的權益,而不是仰賴和財團站在一起、只顧選舉不顧勞工的統治者。

高喊口號「抗爭成果非恩惠、勞工權益靠自己」。/1041007/

延伸閱讀

華隆自救會等 抗爭成果非恩惠、勞工權益靠自己記者會實錄20151007https://youtu.be/ZRxjYI2-emUYouTube公益新聞頻道.完整影音報導)

上圖:華隆自救會抗議 政府失職當政績記者會場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410/)(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410/

下圖:華隆自救會送「吃人夠夠獎」及「擺爛拖延獎」兩張獎狀送給勞動部記者詹招琳/臺北市攝影/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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