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在困難,自助餐的添加物要如何看待呢?
資料畫面 獨立記者 老王
食安問題台灣社會日異嚴重,當中食品的添加物種類眾多,大家都非常關切,平常我們接觸一般餐廳、食品業者,是否有在當中添加非天然的化學物質,值得大家進一步了解。日前本報導接露,旗山發生某自助餐使用不明食品添加物,造成民眾恐慌之事,引起廣大討論,業者也提出疑問,記者認為有再進一步查證的必要,經取得各方的資訊後,做出此事件的第二次報導,希望釐清當中的問題。
一、業者所提供保綠劑的製造商,高雄市衛生局承辦人員一口認定無誤?!
根據前篇報導,爆料人與業者雙方的說詞,我們直接找上負責這次案件的高雄市衛生局,當中承辦人員是食品衛生科的王小姐。王小姐表示,衛生局接到簡小姐檢舉後,並未立即前往該自助餐業者檢查,而是先暗中調查其他地方使用狀況,也將案情移給檢察官偵辦,後因檢察官並無動靜才延至六月一日才實施檢查,若以實效來看已失去破案的先機了。
王小姐強調,業者現場提供標示「保綠劑」封口袋,有註明製造業者為信榮工業原料有限公司的產品,因而至信榮稽查,公司則出示衛福部核准添加物碳酸氫鈉小蘇打粉的製造許可證,也承認該產品確實事其製造的,所以最後以標示不清開罰該公司(附一)。
二、不必查扣證物去做檢驗, SOP流程讓民眾捏一把冷汗!
然而衛生局並未提供對業者的處罰文件讓記者確認內容,使得我們必須和爆料者簡小姐再確認,簡小姐一一證實「該產品外包袋確實只標示「保綠劑」簡單封口袋包裝而已。並未印有碳酸氫鈉或小蘇打粉的字樣。也沒有標示產品製造商和地址及電話。」但衛生局卻聽信業者所提出的「信榮工業原料有限公司」出產的小蘇打產品的說詞與證物,並依據自我的經驗以外觀和味道確定內容物就是小蘇打產品無不誤,並認為不必查扣證物去做檢驗,科學的檢驗和人為判斷誰會較準確呢!
三、褐色黏稠物是不是焦糖色素,政府不驗證,令社會大眾不安!
根據簡小姐表示,滷肉添加的褐色黏稠物,他說黏液味道怪異,有如中藥味道,所以她認為不是焦糖色素,而是其他的添加物。但業者澄清說,使用的就是光益農化工廠出廠的焦糖色素,更強調使用的合法性、且對人體無害的添加物。
但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網站說明,焦糖色素(Caramel Color)即是人工焦糖色素,是工業製造的食物添加劑,透過多種物質 ── 砂糖、阿摩尼亞、亞硫酸鹽等等在高壓高溫處理下而成。經查證,焦糖色素在本國食品法規上是允許添加的,但又透過醫藥人健康雜誌相關新聞指出,美國民間消費者組織 -公眾利益科學研究中心(Center for Science in the Public Interest,CSPI)去信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就針對可樂類飲品中所添加的焦糖色素提出疑問:在高壓和高溫下可產生致癌物質4-甲基咪唑(4-methylimidazole,4-MEI/4-MI),並要求禁止使用。
而我國在2013年衛生署,就因為有至癌疑慮,已經公告,並規定生鮮肉類、生鮮水產品、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等不得使用,將焦糖色素改列食品添加物加強管理,並強制有食品限量標準與使用範圍。高雄市衛生局王小姐回答說,當時衛生局到店內檢查實,發現有鐵罐標示著焦糖色素,該自助餐業者宣稱用於魯蛋及滷料的添加物上,所以直接認定為用非(鮮肉類、生鮮水產品、生鮮豆類、生鮮蔬菜、生鮮水果)等用途上,所以就不必要進一步化驗和查證,至於是否有過量或使用問題及有沒有使用在不合法的食品上不用置疑。但簡小姐表示,添加物使用在滷蛋滷肉,肉品與色素在高溫當中反覆烹煮,是否有罹癌風險,民眾仍舊恐慌。她曾經拿這些不明添加物,交給一個某日報記者,要他交給衛生局進行查驗,而後來不了了之;經她詢問衛生局也沒有具體給她回函,相關她檢舉的文件又沒有給她,只有口頭跟他說已經轉給檢察官調查,而後又跟他說「驗不出來」、「不能驗」,政府的態度,讓她覺得憤怒。
當我們致電衛生局,衛生局表示他們將案件送交檢察官,但過程中檢察官又以沒有食品化驗的資源要衛生局自行進行化驗,推回給衛生局,後衛生局便認為沒必要進行化驗,只以對信榮工業原料有限公司處罰產品標示不清及對旗山某自助以餐環境髒亂及限期改善結案,如此的行政做為和橫向聯繫以使得政府的食安處理和協調能力大打折扣了。
四、員工檢舉業者,衛生局又查驗開單,致使業者未告知而休業,引起諸多疑慮:
關於勒令停業一詞,業者提出證明餐廳有被衛生局因為環境髒亂,而令限期改善,剛好之前已像勞動部申請關店整頓裝潢,於是便自行休業;而不是簡小姐所說被勒令停業。但簡小姐則表示許多客人看到店家不告而關,加上有食安疑慮,衛生局又來查驗,她認為這樣就是被勒令停業。
五、若餐廳有用焦糖色素、小蘇打或來路不明的添加物炒菜、燉肉,你敢食用嗎?
工商社會發達致使外食人口不斷增加,於是最接近生活家常菜的自助餐如雨後春荀般的增加,成為一般人用餐的地方,若這些餐廳有用焦糖色素、小蘇打或來路不明的添加物炒菜、燉肉,你敢食用嗎?就在在政府法規還沒有更趨完善地要求業者有加入添加物應向民眾告知,及嚴格把關食品的製作與添加物流向時,我們吃的食物安全與我們外食的小小心願,將無法達到了。
附一: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四、淨重、容量或數量、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有效日期、七、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八、原產地(國)、九、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法條當中,規定有上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相關連結:
https://www.peopo.org/news/288151 旗山自助餐違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民眾恐吃下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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