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可以改用「司法管轄區」的觀念解決憲法爭議
近日又有立委在質詢行政院長有關「固有疆域」的問題。我是覺得要把憲法的效力,擴及到政府管轄範圍之外,不是務實的作法,也是爭議的根源。問題的根源,就是現在的憲法增修條文,自稱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範圍稱為「大陸地區」。其間,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地位。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卻又冒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實際上代表大陸地區人民與我國政府接觸的,卻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務實的作法,何不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開宗明義明訂「本增修條文適用於中華民國司法管轄區」。外交部的英文名稱本來就是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漢字改為「對外關係部」,不就可以直接處理兩岸關係,而不必在憲法增修條文作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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