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王炳忠事件的一些感想
我不是法律專家,也不了解王炳忠事件的始末。只是看到一些曾經手握國家重權的人,高分貝質疑臺灣的民主法治和司法公正性,覺得非常諷刺。這不是「作法自斃」嗎?
臺灣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問題,這是公認的事實。但這是跨黨派的議題。與其質疑執政黨,不如朝野合作,認真找出問題的成因,尋求解決方案。
先前,警察為了抓酒駕,在路上設柵欄,攔檢所有車輛。這種作法,違反民主國家刑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經過檢討以後,現在已經有了改善。基本上,警察必須看到有足以「合理懷疑」有犯罪行為存在的事證,才可以進行攔檢。否則,便是擾民。
我國的檢察官,可以「合理懷疑」有犯罪行為的標準,似乎非常低。只要有人提出檢舉,檢察官好像不須經過任何查證,就可以直接發傳票,找當事人來說明。也許有人會說,自己如果心裡沒有鬼,何必怕人家問。但是,接到傳票的人,只能從傳票上看到「罪名」,完全不知道被指控的事證是什麼?為了這種事,必須放下工作,花錢找律師陪同出席「偵查庭」。事後即使證明子虛烏有,也不會有人跟你說「對不起」。這樣公平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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