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制度何去何從?
樂陞案充份曝露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弱點。本來應該要監督制衡公司經營者的獨董,反而被利用來騙取投資人的信任。最離譜的是,這些獨董連「不作為」的法律責任都不必負。這不就變成可以拿錢不辦事的「肥貓」了嗎?
就我聽到的訊息,獨董根本就是大老闆自己去找來的,如何能夠發揮監督制衡效果?如果想要讓獨董制度產生效果,我覺得獨董的提名,應該由員工和債權人推選代表,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名符合規定資格的候選人,然後由股東會依照「每一個股東一票」的原則,投票產生。唯有代表小股東、員工、和債權人利益的獨董,才能有效監督公司的經營者。
其次,提名獨董時,「提名委員會」同時要設定條件,保障獨董在任期內的最低薪酬。這樣才可以確保獨董的超然獨立立場。
最後,應該賦予獨董可以對公司經營者提起訴訟的權力。訴訟費用由公司負擔。這樣才能即時遏止公司經營者掏空等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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