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腔走板的管案
管案的一個大盲點,就是一般人把selection當成election,所以有些人說,管既然「當選」了,民進黨政府為什麼不讓管當臺大校長?偏偏我們的大學法,竟然把大學校長的任用權,交到有權無責的「遴選委員會」手上,並且對於遴選委員的產生程序,又沒有什麼規範,結果當然會爭議不斷。不是只有公立大學有問題,私立大學的董事會也會想,我連一個校長的聘用權都沒有,如何辦學?
已經有3個教育部長為管案而負責下臺,遴選委員們卻毫髮未傷。連名譽的損傷都沒有;因為社會上大多數人都不知道,誰是「遴選委員」?個別「遴選委員」究竟代表甚麼團體,作出甚麼樣的討論和表決?即使柯P辦海選,也不會把人事任用權都完全交給「遴選委員會」吧。
最令人訝異的是,對於公立大學校長任用沒有實質決策權的教育部長,竟然可以對訴願程序進行中的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案件,作出「揹負十字架」的決定。此例一開,哪天,我們哪一個當政務官或縣市長的爺們,突然跑去跟中國簽個什麼協議或備忘錄,那不就麻煩了。我國政府部門的監督制衡機制,顯然有很大的加強空間。
為了避免繼續產生這種令人民傻眼的事件,我國的行政部門還是應該走上內閣制,集體決策,集體負責。一旦政府決策開始走偏,國會就可以發動不信任投票,換掉政府。甚至可以解散國會,重新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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