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報導成涉犯強制罪嗎?.....黃應婕老師不服提出上訴
現職老師黃應婕於昨天108年11月26日晚間,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遞狀(如圖,黃珍妮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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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在106年4月19日的事件,自由時報記者王冠仁聲稱根據106年4月25日中正一分局的新聞稿來撰寫新聞,但是王冠仁記者卻發布了一些對她本人非常不利、毀損她名譽的新聞。
她拿著該新聞稿逐字唸出來,陳明該新聞稿上面只有寫「將其中10名嫌犯依刑法強制罪、毀損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並沒有載明黃應婕是被依何法移送。然而王冠仁記者卻在報導中陳述「涉犯強制罪嫌的另外9人送辦,這9人分別是…黃應婕」。她認為若是依照學校老師批改句子的標準來看,這樣的轉述早已失去原意,並且添加了無憑無據的揣測。
更何況當時她是遭到警方以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也就是涉嫌以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而王冠仁記者在一審並沒有提出任何她涉犯強制罪的依據,就憑空捏造她是涉犯強制罪,造成社會大眾認為她涉犯的是較為嚴重的刑法,也就是涉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她認為王冠仁記者在捏造事實,傳遞誇大不實的新聞誤導社會大眾,毀損她的名譽,是非常不可取的行徑。然而法官卻認為王冠仁記者在轉述警方新聞稿時,可以這樣子加油添醋,判她一審敗訴,她非常不服,因此下班後親赴臺灣士林地院遞狀,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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