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世界多項設施未環評 環團檢舉高雄縣政府涉違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南區發言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委陳椒華指出,義大世界於高雄縣186甲道路區域內搭設6座高架橋、引道超過500公尺,其供私人使用而非公共行人使用,且位於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集水區內,依環評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提到,道路拓寬應實施環評,但查證並未環評。並且依建築法第9條、28條規定,過廊新建需要建照,質疑義大世界違法無建照新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曾於4月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義大世界的開發區域位於高屏溪水質水量保護區、高屏溪大樹攔河堰集水區內,不當違法開發恐危及大高雄地區民眾飲用水安全。6月22日再召開記者會提出義大世界內興建多座高架路橋、引道、拓寬道路都未作環評涉違法,可能導致公共危險。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南區發言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學委陳椒華指出,義大世界於高雄縣186甲道路區域內搭設6座高架橋、引道超過500公尺,其供私人使用而非公共行人使用,且位於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集水區內,依環評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條提到,道路拓寬應實施環評,但查證並未環評。並且依建築法第9條、28條規定,過廊新建需要建照,質疑義大世界無建照違法新建。
且義大世界興建多座高架路橋涉違反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因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5條規定,在公路用地內,非經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為任何其他用途使用。
另外,義大世界於高屏溪攔河堰水庫集水區內興建纜車,高雄縣政府依環依環評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19項規定是可以要求開發單位作環評而未要求,應要求補作環評。
陳椒華表示,當初義大世界的開發單位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切割土地分案送環評,是為規避開發用地超過10公頃就要送內政部區委會審查的規定。此開發案在70年間申請住宅老丙建,94年申請到住宅開發建照,卻蓋設觀光飯店、遊樂場,已違反建築法。且依環評法規定申請建照之前要環評,但是義大世界在沒有建照時就已違法先蓋才補作環評,環評過後又違法補作陸橋。綜合以上所述,義大世界及高雄縣政府規避環評的作法疑涉及違法,在未釐清違法事實之前義大世界不應營運,並已向監察院檢舉。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三、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長度一公里以上。
四、既有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重建、擴建或拓寬,並銜接既有道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長度二.五公里以上。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家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長度五百公尺以上。
...
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長度,應將高架路橋、橋梁、立體交叉工程、隧道、地下化工程、匝道或引道之長度,合併計算。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其匝道或引道以高架方式興建者,應將匝道或引道之長度,納入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長度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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