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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做好公關以利採訪?糾正法務部記者會[越矯正越糟糕]?

2021/08/12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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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防疫期間進入監察院記者會場前,監察院大門依舊擺放體溫測量,並掃描實聯制圖案,保安人員指示記者到記者室等公關人員通知!?記者室門上貼防疫期間記者室停止開放!公關科空無一人!公關人員表示中午前才被通知記者會要招開!來不及通知保安人員?監察院的公關如何做好內部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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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的共犯結構?!

      少年致死案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少年輔育院表示少年身上傷痕係(抓癢)致死,法醫鑑定(他為)致死,檢察官對失職人員不起訴?!]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於2021年8月11日記者會表示[誠正中學桃園分校改制期間爆發學生鬥毆、搖房、聚賭等重大違規事件,校方濫用隔離房及施用戒具違法懲處,又未積極尋求外界專業資源協助],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要求儘速檢討矯正學校人事調遷、輔導管理及防制霸凌等相關規定,以符矯正學校改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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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於2021年4月16日通過監委葉大華王美玉提案糾舉少年輔育院院長邱量一、訓導科長林文志,因推動校務能力不足,管理無方,法務部隨即將二人調離現職。

監察委員葉大華等針對誠正中學桃園分校改制期間,糾正理由如下:

一、行政院自2019年7月核定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以來,已投注大量資源及人力,但法務部矯正署迄未列入獄政改革重要事項,又欠缺改制督考機制,致桃園分校集體霸凌及鬥毆狀況越演越烈,層出不窮,嚴重侵害收容少年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權、生命權及人格發展權,核有重大違失。該署應檢討落實矯正教育之精神,以協助學生順利轉銜,復歸社會。

二、矯正署怠於從教育目的及組織文化的層面深入檢討;未依少年矯正業務的特殊性,建立人事經管、調任及在職訓練制度;又未督導矯正學校保障少年之表意權,未落實以輔導為主的班級經營模式;部分矯正人員沿襲成人監所的管理思維,運用強勢或具有影響力的「喬班」、「龍頭」學生幹部協助班級管理,由學生管教學生,複製「大管小」的強凌弱次文化,導致學生間緊張衝突升高,衍生層出不窮的鬥毆霸凌事件,核有重大違失。法務部應嚴正檢討矯正署督考不周之責,並督促該署儘速研提改善措施及建立有效的收容學生申訴管道。

三、矯正署未依矯正教育目的及兒童權利公約精神,準用教育基本法授權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亦未研訂妥適之作業規定,卻逕依成人監所有關防範受刑人欺凌之規定處理少年霸凌事件,完全欠缺教育輔導理念,核有重大違失。法務部應督導矯正署檢討少年矯正學校準用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的界限,儘速針對矯正學校特性,研訂防制矯正學校霸凌之相關規定,建立外部參與的公正監督機制。

四、未落實班級經營及輔導功能;明知校內有班級幹部做莊聚賭及藉勢勒索金錢等重大違規,卻未依規定通報;甚至以隔離保護為由,將受害學生移入隔離房,將加害學生留原班考核等,根本影響學生違法意識及獎懲的正確認知,違反兒童權利委員會第24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哈瓦那規則,均有重大違失,矯正署應從速查明議處桃園分校失職之督管及管教人員,並督導該校落實班級之經營及輔導。

五、矯正署未督導桃園分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矯正指導委員會聯繫平台,通報社政及教育單位霸凌鬥毆及重大違規事件,以獲得適當的指導及協助,顯有重大違失。為強化少年矯正機關的輔導及特教功能,法務部應積極聯繫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尋求司法、教育及社政等網絡服務資源,並建構外部參與監督的機制。

六、截至2020年11月5日止,桃園分校計有16名疑似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收容學生,占全體收容學生8%,惟該分校人員對疑似或具身心障礙學生情緒控制不佳、自殺、情緒失控等行為,毫無任何輔導處置方法,甚至僅施以戒具約制,名為保護學生,實為拘禁,且未曾向教育部、衛福部請求專業協助,核有疏失。

另,調查報告並指出,本案尚有「對性侵學生缺乏輔導處置無方」及「校方誤解新課綱,課程不符學生需求」等事項,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一、 桃園分校對收容學生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案件,僅以誥誡、停止書信、停止接見、勞動服務等懲處方式處遇,實無法有效遏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且該校空間環境老舊,不但不能區隔加害學生及被害學生,對於性侵害重複再犯的學生,僅能配房在監視器明顯的寢室,明顯不利於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之發生。

二、 桃園分校改制未瞭解2019年課綱具多元彈性並以適性揚才為目標,致實務各界(含司法院、一線管理員及矯正人員等)反映課程不符合學生需求;桃園分校雖改制後引入專任輔導制度,但輔導教師與班級導師的聯繫溝通狀況欠佳、分工尚待釐清且需謀合。近年來各界推廣「創傷知情」輔導概念,有助於桃園分校工作人員理解收容學生的行為表現、創傷經驗的輔導修復及輔導品質的提升。

三、 桃園分校為收容學生安排設計之技職教育課程,不但未傾聽瞭解收容學生意見,且未積極連結外部資源,課程規劃不夠多元。又對收容學生的教育處遇措施欠缺個別化,致難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及兒少最佳利益。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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