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滯納金的不合理
日前中華人權協會與旺旺中時媒體集團合辦【台灣賦稅人權總體檢】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探討造成稅奴與稅災的原因,並就稅法與稅制改革,推動賦稅人權。令筆者感嘆的是,國稅局有如台灣最大的公開錢莊,要開多少就多少,罰款滯納金還可以高達數百倍呢!
筆者曾經在民國八十幾年因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那時候國稅局有定稅款扣款日,我也在準時備足存款供扣帳,然而國稅局到期並未扣帳,後來以為稅款已扣帳…。某日提領餘額才發現未扣,隔日又即刻補足帳戶金額,但稅金扣款時巧在當天故餘額不足,因而被罰了滯納金及利息。
後來收到通知書也是結算申報截止後2個月了,真不懂,銀行信用卡一次扣帳不成時,會立即發通知告訴當事人某一天再扣一次,國稅局不但沒有二次扣款,還延遲到2個月才通知納稅人,人手那麼多又有外包作業、又電腦化,行政效率實在太差了。也因此讓領微薄薪水的我被罰款4千多元,雖然收到通知書時有立即申訴、舉證,但也只少繳一千餘元,實在是不合理,人民又不是隨時準備好一筆錢等國稅局來扣錢。
雖然國稅局目前的做法是『結算申報截止日存足存款俾供提兌。若因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填寫錯誤或申報截止日存款不足經國稅局提兌無著者,國稅局將會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並自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卻仍然未有利於納稅人的更具體的作業規定,例如何時扣款、何時要通知、上述滯納金及加計利息期間的不合理,以及稅務單位的效率問題。稅法與稅制改革的聲浪高漲,然而行政執行人員的心態亦是改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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