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名模林志玲身份認定的迷思
文/李中
最近媒體報導,林志玲遭高等行政法院判補稅684萬,志玲姊姊接受財訊雜誌專訪大聲喊冤,強調自己不是凱渥員工,補稅沒道理,對於判決感到心寒,並且以2005年她在大連摔馬的例子,凸顯她和凱渥非員工雇主關係。「受傷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入,醫療保險也是自己投保。如果我是凱渥員工,這段期間凱渥應該還會付我薪水啊!結果沒有,這段期間若我先前簽的合約要履行,凱渥必須找別的模特兒代為執行,我還要支付這筆費用呢!」志玲姊姊表示補稅沒道理,要上訴到底。
筆者並非志玲姊姊的粉絲,但是對於這件補稅官司存有多項疑問?
第一、所得稅法11條1項規定: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而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即屬薪資所得。由以上兩條法條規定來看,應該很明顯可以看出林志玲到底是執行業務者還是薪資所得者。既然是執行業務者是不是應該要以執行業務所得來扣稅。
第二、凱渥開立的扣繳憑單記載,林志玲的報酬為執行業務收入,林志玲亦依此金額報稅,並依法扣除費用,重點是林志玲數年來都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來報稅,卻都沒有問題,為何此時國稅局突然以「薪資所得」核定稅率之稅單及罰款,這樣朝令夕改到底要叫人民如何適從。
第三、財政部僅憑一些合約的形式,就認定她是凱渥員工,而忽略了在模特兒行業中,她才是表演合約的主體,通常是藝人或模特兒要負最後成敗責任。所以,在課稅時,必須考慮到合約的經濟實質才對,否則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的原則。顯示財政部對於各項「專業領域」的常識不足,卻不知吸收新知,虛心學習,硬是要亂開稅單。
根據司法院長賴英照調查,行政法院的訴訟以稅務案件最多,其中又以「實質課稅」造成的紛爭最頻繁。林志玲的身份認定到底是由國稅局認定還是國家法條認定,如果是國稅局來認定,那是不是如同會計師界流傳著一則笑話,台灣的稅法暨政府賦予稽徵機關極大之行政裁量權,常常發生稅法規定「馬要課稅,但白馬可以免稅」;稽徵機關卻動輒把沒有規定要課稅的牛抓來課稅,牛抗爭說:「我不是馬,你怎麼課我的稅?」財稅機關卻硬拗說:「你又不是白馬,不能免稅!」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