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 -- 一個被聯合國遺忘的國家
最近新聞報導,英國國會下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8月30日公佈一份報告「Tilting Horizons: the Integrated Review and the Indo-Pacific」稱,「臺灣已經是一個獨立國家(independent country),國名是中華民國。臺灣擁有作為一個國家的所有條件,包括常住人口、界定的領土、政府,以及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只是缺乏更廣泛的國際承認」。這樣的說法,是有根據的。查一下「維基百科」,1933年12月26日第七屆美洲國家會議在烏拉圭首都簽署「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現在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該「公約」第一條明文規定,作為一個國際法上的國家法人(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應具備以下資格:⑴ 常住人口;⑵ 界定的領土;⑶ 政府;⑷ 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換言之,依據國際法,臺灣在國際社會是具有國家法人資格的。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不影響臺灣在國際社會的法人資格,因為「聯合國憲章」有許多條文涉及「非聯合國會員國」(a state which is not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的權利義務,例如,
第11條第2項規定,大會得討論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非聯合國會員國依第35條第2項之規定,向大會所提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問題。
第32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而非為安全理事會之理事國,或非聯合國會員國,如為安全理事會審酌中之爭端當事國,應被邀參加關於該項爭端之討論,但無投票權。安全理事會應規定其所認為公平之條件,以便非聯合國會員國參加。
第35條第2項規定,非聯合國會員國如為任何爭端之當事國時,經預先聲明就該爭端而言,接受本憲章所規定和平解決之義務後,得將該項爭端,提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注意。大會關於按照本條所提請注意事項之進行步驟,應遵守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
第93條第2項規定,非聯合國會員國得為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之條件,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就各別情形決定之。
共產中國雖然極力向國際推銷「一中原則」。但在聯合國的官方文書,卻同時存在兩個中國名稱:Republic of China和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首先,聯合國憲章第23條和第110條都出現我國的國號Republic of China。
第23條規定,安全理事會由聯合國15個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以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10個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之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本組織其餘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平分佈。
第110條第3項規定,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通知已有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以及其他簽字國之過半數已經交存批准書時,本憲章即發生效力。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將交存之批准書作成議定書,並將副本分送所有簽字國。
其次,1971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案「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Restora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United Nations)。決議案本文沒有提到臺灣或中華民國,只說要把蔣介石的代表團(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趕出聯合國,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代表團代表中國。
現今,聯合國網站(英文版)對第2758號決議案的介紹,非常有趣。它說,(第2758號決議案)於1971年施行,以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Communis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取代國民黨中華民國(Nationalist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ROC) ),成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代表。
「聯合國憲章」雖然仍有蘇聯的國號。然而,在1991年蘇聯解體後,俄羅斯聯邦繼承了蘇聯的席位,包括成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項繼承,得到前蘇聯所有成員國的支持,也沒有任何的聯合國會員國表示反對。
1991年12月21日11個原蘇聯加盟共和國簽署「阿拉木圖宣言」,聲明成立「獨立國協」並終止蘇聯。此外,聲明「獨立國協成員國支持俄羅斯聯邦承接前蘇聯在聯合國的會員國資格,包括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
中國的情況則有些不同。首先中華民國仍然健在,並未像前蘇聯一樣,已經從地球上消失。其次,對第2758號決議案投下贊成票的只有76國(比率58%)。投下反對票的有35國。還有17國棄權,3國缺席。連三分之二多數都沒有達到。
就國際法而言,關於國家權利義務的繼承,尚無完整的規範,因為現實世界的情況太過於複雜。
我國重返聯合國的努力,經過多年尚未實現。美中貿易戰及俄烏戰爭爆發後,國際局勢有了很大的轉變。我國似乎也應該根據時局變化,思考改變入聯策略。或許應該在邦交國之外,協調與我國理念相同的其他民主國家,共同連署提案,補充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案,解決臺灣人民在聯合國欠缺代表人的問題。希望可以讓中華民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席位,但會籍名稱改為Taiwan。我國在國際奧委會的會籍名稱,也不是我國的正式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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