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遺產只能繼承二百萬,合理嗎?
【公民記者邊詠文、陳郁唯、郭廷宇採訪報導】
兩岸人民的頻繁交流,在臺灣有許多陸籍配偶及陸籍父母,因而衍生不少關於繼承遺產之糾紛。
近期轟動全臺的五億高中生命案,其中死者賴姓高中生的母親因為是陸籍人士,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她只能拿到最高新台幣200萬元的遺產。但如果賴母已取得我國身份或者具有其他國家國籍,她可以繼承的遺產金額就沒有上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1992年施行至今已超過30年,其中第67條規定:「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當時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臺灣地區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危及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但同樣是繼承人,卻因為國籍不同導致繼承的金額不同,這樣公平嗎?對此,具有臺灣、大陸雙律師執照的張文輝律師認為,該法條現今存在之意義不大,因為現在兩岸交流、觀光旅遊以及商業往來頻繁,有太多的方式可以把資金移往至大陸地區,該條規定已形同具文,反而對陸籍繼承人的權利造成不合理的限制。
張律師認為,對於陸籍人士的繼承可以回歸到依照民法繼承篇處理,至於兩岸繼承相關規定不同時,則參考國際私法對於法律衝突時的解決方式,或是針對事情的正當性來處理,而不是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專法的方式一味的限制。
我們針對此問題隨機採訪路人,民眾也認為政府既然對於人民幣買賣以及匯款到大陸都設有金額上限,應該不至於發生資金大量流入大陸地區的情況,用這個原因限制陸籍人士最高只能繼承200萬元,並不合理。
實際上陸委會早在101年便在研擬刪除大陸人民繼承上限的規定,讓大陸繼承人與臺灣繼承人享有相同的權利,不過事隔11年,至今還是沒有修法,陸籍繼承人的繼承權還是受到限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這條已與時代脫節的條文,究竟何時才能完成修法?目前看來似乎遙遙無期。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