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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控官有時盡 官害民無絕期

2010/12/2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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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看到報載:「太極門不滿檢察官侯寬仁十多年前偵辦太極門案期間,有諸多違法行徑,控告侯涉嫌濫權追訴、洩密及誹謗等罪嫌。台北地檢署認為此案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依法不得再追訴,將侯處分不起訴。另太極門因被國稅局認定漏稅,控告當時承辦稅務員史越生涉嫌偽證,檢察官也以超過時效為由,將史不起訴。 」這還真是民控官有時盡;官害民無絕期,筆者覺得我們的政府的行事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因為筆者由近期媒體的其他報導,知道太極門被侯寬仁的濫權起訴的司法冤案,歷經十年七個月才還他們清白,而之此衍申的稅務案件,至今十四年尚未還他們公道。人民的苦痛尚未終結,可是「禍首」侯寬仁及史越生,卻過了十年的時效就沒事了。立法機關怎麼沒有定一個案子如果十年沒解決就當沒發生的法律,如此民與官的地位才能對等,不然,官員的法律責任有時盡,人民的苦難可就此恨綿綿無絕期了。

記得求學時曾讀到有關依法行政中的法律保留原則,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概念叫做「比例原則」,其內涵包括:「手段應適當──國家採取的手段,能否有效解決問題;手段應屬必要──如有同時數種可以達到目的的方式,應採最少侵害人民權益的方式;利害應衡平考量──達成目的的利益,與因此造成目的的方式,兩者不得顯失平衡。」但我們看這個案子,侯寬仁當初公然於媒體未審先判,手段已然不符適當與必要,而最終結果還對他有利,人民依然受害,官與民的利害已「顯失平衡」,怎麼看怎麼都不符合比例原則。

總統府於12月10日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可以看出我們政府重視人權,保障人權的決心。但筆者也衷心期盼,這個委員能針對過去所有遭人權迫害的案例,真正予以幫忙與協助解決,如此方能預防新的侵犯人權的案件一再發生,否則,如果只是「諮詢」的功能,那只會如一句俗諺:「天橋的把式,光說不練」,民怨不會真正消失,對政府的信心,也不會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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