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制度變革前,應該先進行影響效果分析
接續2024.9.15的報導 --「限貸令風波的啟示」。我國2000年銀行法修正,本來只是要廢除儲蓄銀行章,卻夾帶增訂第72-2條,大幅調高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信用過度擴張的結果,導致房價大漲,引發年輕族群的不滿情緒。另一方面,銀行長期放款比重大增,導致期差風險部位擴大,埋藏系統性風險危機的種子。
然而,這個後續影響深遠的重要制度變革,查詢「立法院法律系統」,有關這次銀行法修正的「異動條文及理由」,其中,增訂第72-2條的理由,只有短短三點: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商業銀行對建築放款過度擴張並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爰參考第八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對建築放款之總額予以適當之限制。
三、為使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濟金融情勢,調整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加以規範。
上述「理由」,完全沒有提到,修法之後,全體銀行不動產放款額度會立即由1兆5千億元,大幅調高到4兆1千億元。對於修法後可能產生的衝擊,以及提高不動產放款額度的必要性,完全沒有說明,真的是把國家大事當成兒戲。
針對這類的問題,國際先進國家俱樂部「國際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2020年發佈一份指引「法規影響分析最佳實務準則」(Best practice principles for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提供各國參考採行。
根據維基百科資料,「法規影響分析」起源於美國卡特政府的「物價膨脹影響評估」。雷根政府將其擴大為「成本效益分析」。另一個最早採行「法規影響分析」的國家是澳大利亞,從1985年就開始在做了。時至今日,所有的OECD會員國都在採行「法規影響分析」。開發中國家方面,在世界銀行的大力推廣下,也有愈來愈多的國家開始要求政府部門要做「法規影響分析」。
1985年澳大利亞政府在「工業、科技、商務部」之下成立「商務法規評估小組」。幾經更迭,現在負責「法規影響分析」的專責機構名稱是「影響分析辦公室」(Office of Impact Analysis),隸屬「總理和內閣部」(Department of the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層級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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