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元奶茶包竊盜案纏訟四年?檢察官決心用這?
50元奶茶包竊盜案居然纏訟四年!?檢察官的決心用在這裡,對嗎?
桃園有一名女子在超商捲入一宗50元茶包的竊盜案!
但超商的監視器或店員證詞,都不能證明女子真的有偷茶包。女子卻面臨檢察官堅持起訴與上訴的決心,最終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都判無罪,時間卻已經耗費近四年。
頂多台幣50元的財產竊盜,沒證據能確定犯罪,司法卻耗費不成比例的心力。究竟司法哪個環節出問題,才會衍生這種窘境?
Q1.檢察官起訴嫌犯,有沒有相關法規範?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應該提起公訴。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不足』,就不應該起訴。
Q2.如果認定犯罪,檢察官也能不起訴嗎?
// 《刑事訴訟法》376條各款情形,如:傷害罪、竊盜罪、侵占罪、、等罪名,檢察官可依《刑法》57條綜合判斷犯人成長背景、犯罪情況,給予不起訴決定。
Q3.檢察官也有緩起訴的權限?
/// 被告所犯並不是死刑、無期徒刑,也不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檢察官可以考量《刑法》57條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依職權緩起訴。
Q4.第一審已經認定被告無罪,檢察官還是堅持上訴,真的合理嗎?
////高等法院提出歷年來地檢署針對無罪判決再提起上訴的數據,法院會改判有罪的比例始終不超過20%。而且很多時候是檢察官根本沒再提出新證據,就例行公事般提上訴。
簡言之,檢察官遇到無罪判決就原封不動直接上訴,這種常態早已造成司法資源的沉重負擔。
新聞常報導詐欺案件過多、檢察官紛紛轉職,司法資源的警鈴已經大響。但透過桃園超商偷竊案,揭發檢察官不能有效率有系統的進行起訴與上訴,不就顯示造成司法負擔的,司法人員自己也有責任?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先前就一直倡導檢察官在面對無罪判決時,上訴權限應該受到合理限制。
如果立委諸公或助理們,對於這個議題有希望了解更詳細的TCLU民權盟觀點!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能為人民提出專業的修法及立法建議!
發稿、製圖 By 林秉豐.盧耀鈞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