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既然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偵查、訴追、審判,亦是與法官同是司法權的實踐者,更應建立同等評鑑、懲戒及淘汰標準才是,因為檢察官本身要是沒有道德操守,只有專業沒有良知,就會淪落以合法之身行欺壓百姓之實,法官也會浪費太多時間在冤案上,到最後可憐的還是我們手無寸鐵的百姓。
以江元慶教授真實大作「流浪法庭三十年」因案涉訟,官司一打就是三十年,三名被告和他們的家屬過著夜夜飲泣、日日凌遲的生活最後全案宣判無罪;另一則冤案「太極門冤案」,因為檢察官莫須有的「有罪推定」,有失國格的養小鬼起訴,官司一打竟然是十年七個月,全案最後也是三審無罪無稅確定、四位被告國家也已冤獄賠償,然而司法已判決無稅確定的冤案,卻纏訟15年至今仍未結案,上萬人的團體已是如此,一般百姓怎麼辦?拿什麼心力財力來打這場官司?兩則冤案最後散盡家產不說,短命者根本來不及迎接其清白之日的到來,甚至法官也等不及還被告清白,自己先說再見啦!
因為檢察官的枉法草率起訴,或「奉命起訴」或拖延訴訟的荒謬情景,以致長時期纏訟不休、懸而不決,實對百姓不公平,人民何其無辜?也浪費國家資源不是嗎?
對於濫行起訴或該起訴而不起訴的檢察官,應繩之以法或與法官同等評鑑、懲戒及淘汰,千萬不可官官相護,讓檢察官不負任何責任,卻仍可高居其職,左手拿著的人民供養薪俸,右手卻拿著法律凌遲百姓,試問天理何在?人權何在?這是我們人民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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