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外經營案必須三年一簽重新招標,BOT則可以一簽三十年,促參法修法圖利條款怎可闕如?
看到公民記者謝明海謝老爹在
政府應該公布整個阿里山BOT案,合約對象總共投資了多少金額,留下多少實質可以在將來轉移的設施。
如果在三十年合約到期後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轉移,就根本沒有『T』的條件,沒有資金投入建設當然沒『B』這東西,整個案子充其量只是『委外經營』而已。
委外經營案必須三年一簽重新招標,BOT則可以一簽三十年,林務局是否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以及是否有違法內幕,都是值得國人嚴格檢視的。
公民記者 謝明海
好奇寶寶不禁想起促參法修法公聽會上,有提到要在BOT母法之促參法增列防弊條款,受到與會專家的反對,很是感慨。讓我將舊聞新貼,希望在修法時能得到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立法諸公的再次省思。
13. 廠商發言促制訂防弊機制
http://www.youtube.com/watch?v=hRlked8YFrI
14. 松菸伙伴補充防弊部分,調不到促參案件資料,該怎麼辦! 2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05d8VD2fg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SSYCUQJObU
15. 環球經濟社 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林建山博士 促參與採購法不一樣,要老百姓幫忙,要有誘因,不應該將防弊放進促參法。know how要尊重,不該曝光。48-1,還是要經過主管機關協調,不成再仲裁。才會得到參與者的信心。將原來的效益破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xnqD8McLtk
(以上影音摘自
直播 促參法規體檢的公聽會 請您關注環境影響法律源頭 2011-03-17 23:38:18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78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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