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揚環評結論撤銷 東山農民十年抗爭成功
老農保護水源 10年抗爭
今天從台北南下聲援的主婦聯盟前董事長顏美娟說:「這是遲來的正義」。公民參與聯盟朱增宏表示,這10年來為了永揚案已付出無法估計的社會成本,這是公民參與的重要學習,公民參與不落實,社會成本會繼續付出。
台南市環保局:撤銷永揚環評結論
張皇珍宣布審查結論全文如下:「依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專家會議結論,永揚地質報告期末報告書、地下水模擬作業,環境影響說明書涉及數個事項屬違法不實之記載、或不完全陳述,嚴重破壞環評審查正確性與公信性。
原台南縣政府於民國90年5月9日有條件通過之審查結論,因上述理由足以誤導審查委員之判斷、動搖審查結論之可信性與正確性,有條件通過之結?「不應繼續維持」。她會後表示,審查結論就是撤銷永揚原環評結論。
永揚公司總經理梁泉欽聽完結論後表示,等收到台南市正式通知後會研究進一步動作,他對結論表示尊重,但認為多數委員都是第一次參與這個案子審查,今天立即做出結論過於草率。
如果沒有既成道路,當初環評會審查嗎?
今天台南市環保局開放環保團體、永揚公司進場陳述意見,也開放媒體進場採訪,展現公民參與的精神。梁泉欽說,永揚案經過10年,他跟環保團體一樣希望有一個明快的答案,不要再拖另一個10年,這誰都負擔不起。
環盟前會長陳椒華指出,永揚環評書涉多項偽造,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違反環評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載」有罪。
環保署專家會議也在2010年11月23日做出結論,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且場址存在斷層破碎帶。地下水方面的審查結論,顯示場址地下水流向由西邊往東邊流,到場址東側時再轉往東南方。
雙方陳述意見後,環評委員翁義聰當場要求雙方針對88年永揚案環評書送審時的既成道路表達意見。他也問,如果沒有既成道路,環評會審查嗎?(掩埋場如果沒有聯外道路則不能設置)
永揚公司代表回答,「我們還在找89年的檔案,如果有我們會再提供」。陳椒華立刻打出向中央大學衛星遙測中心買的照片指出,87年11月、88年11月5日、 89年1月拍的照片都沒有道路,89年1月29日就有道路。而環評書是88年送件審查,卻偽造有既成道路。高等行政法院去年11月30日也判偽造有罪。
陳椒華說,「今天來前我就知道這是決戰的時刻了」。永揚案終於撤銷,讓她對環評委員、環評法重新有了信心,「否則我們很擔心,以後業者環評書亂寫、被法院判偽造了都還不會撤銷,那業者就更敢亂來。」
她說為了永揚案這些年來吃了很多苦,身體不舒服還是堅持找證據,在家裏常抱著環評書、設置許可文件一直找一直找,「我知道一定有希望的,我做田野調看到了真相」。雖然吃了很多苦,她說:「我還是覺得這是值得的」,這個結論讓她覺得這個社會還有公平正義,「讓我有勇氣再走下去」。
行政權責丟給司法 不應該
不過陳椒華說,永揚案也讓她看到行政機關對於通過的環評案的不負責任,已經發現有偽造、經民眾檢舉還不願處理,交給法院去決定,這種態度不應該。
她表示,法院判決環評書造假,環保署或台南縣(市)政府已有足夠理由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如果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信賴就不值得保護。因此台南市政府撤銷永揚環評結論後,永揚自然沒有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請求台南市政府賠償的道理。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曾當眾承諾環保團體,只要證明斷層通過場址他立即撤銷環評結論、設置許可,但直到他下台並未撤銷永揚案。不過無論如何他至少守住在下台前並未發給業者試營運計畫、操作許可。
2010年11月30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偽造環評書有罪。去年12月15日台南縣環保局發文請環保署表達意見,環保署回文指出:「如有具體理由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環保署的意見,今天也發揮了關鍵的影響力。
台南縣環保局於99年12月16日舉行「永揚環說書效力討論」,原本村民期待這次會議能撤銷永揚環評結論,但因兩議案未過半數(撤銷環評結論、或另組專案小組審查),沒有結論。今天台南市環評大會則接續再討論。
(關於訴訟)
永揚垃圾掩埋場位於台南市東山區嶺南里,面積9.2659公頃,預計掩埋廢棄物每日1000公噸。台南縣環保局在89年5月16日、90年2月12日兩次環評專案小組審查,90年5月9日環評大會決議有條件通過,90年9月25日公告。
嶺南里農民世代種柳丁等作物維生,環評通過前居民竟不知情,得知後村民擔心垃圾場汙染灌溉水源、烏山頭水庫,群起抗議。台南環盟聲援村民,調查發現環評書環評書、設置許可(含試營運計畫書)多處造假,經台南地方法院陳鋕銘、林仲斌等檢察官於95年9月起多次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時,被告雖坦承部分環評內容錯誤,但強調是「誤值」,2009年7月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認為永揚公司偽造環評書事證明確,不服向台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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