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麗灣飯店要切出0.997公頃的基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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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與談人詹順貴律師說:(以下引自詹順貴律師簡報資料)
然而「懷璧其罪」,有電影「海角七號」中令人驚豔、卻已被BOT的墾丁夏都酒店前例的鼓舞,因此,這塊6公頃的美麗海灣沙灘,很快便有財團伸手染指。
其過程是台東縣政府於2004年12月14日與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灣公司),以BOT方式將臺東縣卑南鄉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等山坡地土地交由美麗灣公司進行開發,開發面積合計59,956平方公尺。該公司於次年2月21日以因應開發需要為由,申請台東縣政府同意合併加路蘭段346及346-2地號土地,再分割成同段346及346-4地號土地,將美麗灣旅館主體建物的實際建築基地即346-4地號土地,面積0.9997公頃分割出來,藉以規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3款第5目規定山坡地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1公頃開發面積門檻。
台東縣政府於同年3月8日以「配合開發需要」為理由,同意辦理土地合併及分割,使該建築基地得以不必進行環評直接開發。
因為規避環評反而導致今日美麗灣硬體都已完成卻無法營業,詹順貴律師說這個案例可以讓政府及財團省思"真正的效率是什麼?"
詹順貴律師美麗彎飯店開發案解析相關連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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