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爆!台中市政府企鵝館簡報盜用中國網拍圖片!
胡志強市長:你的市府官員承辦人員不只會砍樹,還會帶頭違法偷圖違反著作權法!
這次該不會又要找一個承辦人員頂罪了吧??
劉曜華教授:美國佛羅里達大學都市與區域計畫博士
現任逢甲大學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1. 該營運計畫的風險控管與環境管理機制,是廠商獨立負責?還是市政府也有責任?
2. 該計畫只提到廠商收益,請問,梧棲人有何收益? 這種封閉式的館舍如何造就外溢效果? 又,梧棲一年四季氣候差異很大,這種封閉館舍是全年無休? 還是有季節性?
昨天收到朋友轉寄給我的企鵝館簡報:
DEAR:
附件資料為101年6月1日企鵝館興建及營運報告資料 請指教 謝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盧三貴 敬安
這是觀光局公布的企鵝館興建簡報,主要是要說服台中市民興建企鵝館!
為了監督市政半夜很認真的看看這個規劃內容問題在哪?簡報中第16頁右邊拿著企鵝娃娃的正妹照片應該是從中國淘寶網偷來的!她抱的是中國最大即時通訊軟體騰訊QQ的企鵝娃娃!
這個好玩了!我直覺這張圖應該是盜用中國的圖片,努力的進行搜索之後,被我抓到了!他故意把下面的網址截圖使用在官方簡報!
http://detail.china.alibaba.com/buyer/offerdetail/1115778713.html
蘋果日報:腦殘報告 企鵝來台中較樂 為蓋3億館場 稱「免遭捕食脅」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603/34273637
台視新聞:企鵝住台中較快樂? 市府簡報挨轟 為蓋3億館場 稱「免遭捕食威脅」 簡報為委外設計 市府:將要求修正
南極企鵝快樂嗎? 中市府報告挨批荒謬、吐血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603/52537.htm#ixzz1wize41yu
中天新聞》台中市政府計畫砸下3億蓋企鵝館,不過規劃報告卻讓民眾相當傻眼,報告中引用澳洲新聞,指企鵝在南極會受到海豹、殺人鯨捕食,不如搬到台中還比較幸福,讓網友痛批實在荒謬。
網路上常有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該行為可能觸及之法律問題,大致上約有下列規範:
一、著作權法
首先,若要適用著作權法,應先討論該被盜圖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而圖片通常屬攝影著作,若要受保護,應視其是否為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若是通常之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
換言之,受保護之攝影著作,必須有思想、感情表現之因素,攝影者需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選擇與安排標的,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或焦距等事項,進而展現其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之機械式再現。故,若如身分證、駕照、護照或考試用之照片,係以實用之目的所作成,除非符合思想或感情創作表現之著作要件,否則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要件[2]。
若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則在網路上盜用者,可能觸及下列著作權法之規範。
(一)刑事責任
(1)重製
著作權法第91條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製即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網頁上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即屬以其他方法重複製作他人著作物。
(2)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盜用他人圖片,並放於網頁上,即為以上述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是為公開傳輸。
另外,盜用人將原照片上之簽名檔字樣消去,此動作應不具原創性,故應不構成本條之改作行為。但該行為可能足以證明,盜用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主觀故意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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