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龍頭「中華電信」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經消費者投訴NCC(軟腳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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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工程設計不良衍生無法收訊,經消費者投訴NCC(軟腳蝦)無效,消費者依法提告請求損失賠償,開啟消費者的權益之戰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訴訟代表表示:沒有議價空間賠償先例

一、 消費者曾多次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申告消費者之公司+住家+工作場所=均無法收訊,經「中華電信」派員赴消費者指稱地區實際測試結果屬實,則由「中華電信」來電稱:「因收訊不良」更傲慢的稱短期間無法改善,足見「中華電信」仗著大財團的勢力欺壓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礙難同意。

依據業界其他電信業者例如:「全○電信」無償同意契約終止,「威○電信」同意未改善前免收月租費,「亞○電信」減免約租費到改善為止,台○○哥大則同意每月減免約租費NT$150元,遭相對人拒絕時,台○○哥大仍持續提高到NT$250元,依據今有案例於:101年11月22日最新消息,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向股調解成立,因台○○哥大派員會同委任陶律師蒞庭,因係爭收訊不良賜出善意,同意繳回手機無償終止契約或是減半補貼終止契約,創造雙贏局面。

唯有中華電信倨傲鮮腆不願妥協,據桃園營運處訴訟代表稱:「沒有議價空間與賠償先例」。

二、 依據民法第226條與第227條致給付不能者,或因不完全給付而衍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消費者得請求賠償損害,以維護公平公正原則。

三、 消費者名下所有「中華電信」門號均無法正常收訊衍生損失,幾經向NCC與「中華電信」陳請改善始終無法改善(如證據二:中華電信答覆函)。

四、 申裝中華電信「FTTB 50M/5M固定制6IP藉詞推託拒不給付6port數據機,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營規章及服務契約」自行提示的服務契約書第十九條載明(附卷證據1-1+1-2標示紅線處即是),據前次「中華電信」訴訟代理人堅持不給付6port數據機。

五、 說也真奇怪遭消費者提被告1: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96979933代表人姓名呂錦公司登記:100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1段21之3號答覆消費者投訴。

另一被告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統一編號:96979997代表人姓名鍾貴公司登記:100臺北市中正區東門里杭州南路1段28-1號

另一被告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9683736代表人姓名李龍公司登記:330桃園縣桃園市文明里復興路189號

據「中華電信」訴訟代理人稱:只要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即可。國稅局不是取締「虛設行號」嗎?「中華電信」各地都申請有統一編號,消費者租用光纖網路係屬:被告2: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統一編號:96979997代表人姓名鍾○貴公司登記:100臺北市中正區東門里杭州南路1段28-1號,用戶居住桃園縣境內所繳費用是隸屬台北市還是桃園縣的營業收入,攸關地方稅務局的稽徵收取問題,有嚴重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之嫌,一併函送稅務單位稽察。

本案由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定於101年12月24日下午02時30分一樓第一法庭審理(101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孝股)審理。

原載於天眼日報: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83673

發表於台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12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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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寸進尺

數據機那4port是送的,本來就是只要有數據機可以提供服務就可以了,還要要求6Port是得寸進尺

黃彥樺

做事說話要有擔當,既然留言又不敢具名,請看規章http://www.tynews.com.tw/data/attachment/news/att/2012/11/22/20121122112...
歡迎賜教不要躲在背後叫囂…,有案+法令可循,是你不懂保障自己的權益(尊重,當別人為消費者權益爭取時你少插嘴。
0920038000 黃彥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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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11.14

黃招斌

加入時間: 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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