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永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永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顯著交通違規事實,視而不見,選擇性的舉發,涉嫌瀆職縱容眼前的違規者,未舉發違規,應查明事實,連座處分,端正警政風氣,維護警政形象。
順向違規不舉發違規,舉發對象車輛,汽車號牌都無法辨識(如附件:http://www.tynews.com.tw/aa-t-ynews/data/attachment/news/att/images/0300155.jpg ),仍然強迫中獎式的舉發無證據的爭議違規,更造成損毀警政形象與警民嫌隙爭議。破壞警民和諧。
警政紀律警政規章應檢討改進,為什麼員警舉發明確的事實,民眾能立即繳款。換言之,員警舉發之交通違規,每每遭申訴,甚至衍生警民糾紛事件,提出行政訴訟案後,甚至遭交通法庭裁定撤銷原舉發,這樣的員警是否歸類為「不適任」留校察看,訂定警政規章施行細則公告,累積到相當程度,應給予撤職或是停職,嚴重者,永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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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大民怨全球新聞網:基層員警嚴重瀆職案,嚴重者,永不錄用,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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