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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國民年金期間過世 可領五個月喪葬給付

2008/10/0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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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投保國民年金期間過世 可領五個月喪葬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即將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不但除了年滿65歲時可以月領老年年金給付直到過世,另外還有遺屬年金、身障年金以及喪葬給付等四大給付的保障。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許多民眾誤以為不論是投保期間或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只要過世就能領取喪葬給付,其實不然,民眾必須在投保期間過世,符合『被保險人』身分,才能領取五個月的喪葬給付。

     隨著國民年金保險開辦,民眾對於國民年金議題更加關心,國民年金保險中,除了民眾較為了解的老年年金給付之外,其實國民年金制度中,另外還有遺屬年金、身障年金以及喪葬給付等給付。

     林由敏指出,根據國民年金法第39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根據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接到的詢問電話,許多民眾對於喪葬給付的請領條件較不清楚,例如遺屬已經請領遺屬年金,是否可再領取喪葬給付;另一大問題就是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時,一旦過世,能否再領取喪葬給付。 

    林由敏解釋,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是不同的設計,喪葬給付是提供被保險人過世時喪葬補貼;遺屬年金則是設計,當被保險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過世,留下未成年或是沒有經濟能力的遺屬時,每月可請領至少3,000元的遺屬年金,補貼遺屬的生活。

     被保險人(即年滿25歲、未滿65歲民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者)投保期間過世,勞保局將依照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的喪葬給付,即86,400元。假如被保險人過世後,留有未成年或是無經濟能力的遺屬時,遺屬還可以請領每個月至少3,000元的遺屬年金。

     至於已經開始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是在101日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前,已經請領3,000元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民眾,一旦過世,就無法領取喪葬給付了。由於法令規定,喪葬給付僅限於『被保險人』死亡才能領取,已經領取老年年金給付的民眾,已經不屬於被保險人而是『請領人』,所以請領期間就無法再領取喪葬給付。


 如果是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的民眾,假設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還在65歲以下,因為還具備國民年金法規定的「被保險人」身分,不幸過世,仍可領取五個月的喪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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