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費欠繳,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恐將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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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年金開辦,470萬沒有參加職業保險的民眾,將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保護傘下,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國民年金保險雖然同屬於社會保險,基於保險的恆平性原則,如果民眾未按時繳交保險費,發生欠繳保費的情形,國民年金保險的年資將消失;至於配偶也將負起連帶責任,若未繳交保費將罰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

      10月1起,台灣將出現另一重大社會保險制度-國民年金保險,將沒有參加職業保險的民眾納入保護傘中,其中包括8萬名低收入戶、35萬名身心障礙民眾、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加保國民年金保險勞工96萬人;以及331萬名家庭主婦等一般保戶,總計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將共計470萬人。      林由敏指出,國民年金雖然屬於柔性加保,與勞工保險不同,雖然不屬於強制納保。可是,基於社會保險恆平性原則,如果民眾沒有按時繳交保險費,保戶的權益仍會受到影響。      國民年金保險法規定,逾期繳納的保險費期間將加計利息,而且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年資是按照實際繳納保險費的月數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不繳納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的年資將會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國民年金將沒有收入的家庭主婦一律納入國民年金保險範圍,萬一家庭主婦繳不出保費怎麼辦?林由敏解釋,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5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如果限期內仍未繳納,勞保局將會罰處配偶新台幣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      林由敏觀察,除了家庭主婦外,台灣許多五人以下的小公司,並非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許多雇主為了節省勞保保費,因此,就不幫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上路後,五人以下公司的上班族如果沒參加勞工保險,就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年滿65歲,就可以按月領取國民年金直到過世,確保老年基本的經濟生活水準。      而且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可以累計,原本服務於五人以下的小公司,後來跳槽到五人以上的公司服務,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原本的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可以保留,等到萬一失業或是年滿65歲時,再領取兩筆退休金。      例如小陳畢業後在一家三人的貿易公司上班,老闆並未幫小陳投保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小陳加入國民年金保險,投保了10年後,小陳被挖角到另一家100人的大型貿易公司服務,小陳就得納入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假設小陳一路工作20年,後來失業五年,失業期間,小陳就得再轉入國民年金保險,總計小陳擁有20年的勞保年資,以及15(10年三人以下公司的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加上5年失業期間投保國民年金年資)的國民年金保險年資,這兩筆年資都可以等到小陳退休後一併領取。林由敏建議,投保國民年金保險對這群服務於五人以下公司的上班族十分有保障,上班族可儘早加保,累積自己的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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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伊

我沒工作好幾年了.我有自己交健保!
今天才得知.我欠國民年金一萬多元!
問題來了.我根本也沒去申請什麼低收入戶更沒有去申請國民年金這種東西.為什麼我會欠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是強制要保的嗎?
欠國民年金會怎麼樣嗎?
沒有收入可以退交國民年金這種東西嗎?
欠國民年金會像欠國家稅一樣限制出進嗎?
欠國民年金會像欠卡債一樣有上班然後從戶頭扣嗎?

helen

阿扁被關在牢裏,我們還要實施他的政策,真沒有天理!畢竟他A了那麼多錢,就算繳了1000年,他們也無關痛癢!

他馬的

藍丁丁,是騜在搶錢吧!睜眼說瞎話!!

helen

阿扁被關在牢裏,我們還要實施他的政策,真沒有天理!畢竟他A了那麼多錢,就算繳了1000年,他們也無關痛癢!

民眾

我覺得這是政府的變向搶錢~~只是說的好聽一點就是國民年金~~像現在失業率那麼高~~單一人有工作以投保勞健保為主~一個月加一加才6~8佰~~而失業者呢~~要交國民年金與健保~每個月的國民年金及健保費各6佰多~~這樣一個月就要1300多~~拜託就沒工作了還比有工作時還要多~~這樣增加失業者的壓力~~有沒有搞錯~~

國民

這是一個超越意識型態的民生問題。國民年金政策很奇怪!有人很想加入,但依法無法納保。可是有人不想加入,但依法卻要被罰!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50 條的配偶互罰條款,就引起已婚者的不平與不解。
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但沒有規定人民有繳納保費的義務。因此保險對人民來說應是權利而非義務。既然是人民的權利就應受到憲法第23條的保障。憲法第23條全文: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若國民年金政策係政府為增進公共利益而制定,單身者不繳保費不罰,代表其不影響公共利益,亦代表是單身者的權利。已婚者不繳保費其配偶要被罰,代表其配偶影響公共利益,亦代表是其配偶的義務。那不知單身者和已婚者的差別在那?兩者繳的保費一樣多,享受的利益也一樣,逾期繳納的利息也沒差,有什麼差別?為什麼同樣一件事對單身者來說是一項權利,對已婚者而言卻變成是一項義務?
沒錯!民法第1116-1條規定:夫妻本互負扶養之義務。而這項義務也是讓人民自由選擇後的結果,亦即不結婚就不用盡這項義務。況且盡這項義務的方式有很多種,為什麼要用繳保費的方式來盡這種義務?因此若依此項法條來解釋配偶有替另一方繳納保費的義務的話,也有待商榷。就是因為夫妻要互負扶養,如果太太這方考量家庭經濟因素體諒先生的辛苦,向先生表明不繳保費,不想享有國民年金,那先生這方可否認定太太這樣做算是互負扶養?如果可以的話那先生被罰是不是很無辜?如果不能由先生認定,到底應該由誰來認定?是政府嗎?那請問互負扶養其定義為何?政府如何知道夫妻間相處是以何種方式來互負扶養?先生替太太買民間的保險、替太太買菜煮飯…,算不算盡到互負扶養的義務?替太太繳保費算是互負扶養的必要條件之一嗎?如果是的話那配偶一方可否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如果不是那何需訂定互罰條款?舉例而言:太太不繳違規停車的罰單,先生好像也不用被罰。若依民法的規定那先生幫太太繳罰單應該也算盡互負扶養之義務,可是好像違規停車也沒有因為這項義務訂定配偶互罰條款?亦即其他法條為何沒有比照辦理?若說是配偶一方故意不替另一方繳納保費才會罰,但現代社會家庭問題千奇百怪,這所謂的故意又要由誰來認定?其定義為何?參照憲法第23條對人民自由權的保障,國民年金法的配偶互罰條款是否該考慮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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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餐飲業的吧台員去年5月好不容易才用分期附款買了一個房子給我和母親住到了11月底我也失業被裁目前都失業又有貸款和家裡的一堆開銷生活都有問題了現在領的失業救濟金也才1萬零3佰多元這不打緊政府又想了一堆名目要跟我和母親這窮困人民收取國民年金實在是雪上加霜官員們都不知民間疾苦我時在不懂如真要照顧老年人的生活應該政府要拿出誠意才對而不是一邊給另一方面又要繳納真是毛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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