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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見草法官,涉法官吃案、枉法裁判!

2014/04/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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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如今,行政法院成立之宗旨不但已蕩然無存,且淪為不法公權力之幫兇,一同霸凌被公權力不法侵害的人民。

以下乃冰山一角之個案:

【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18號之裁定與判決

【合議】:審判長戴見草,孫奇芳法官,孫國禎法官

【案由】:請求執行有執行義務的行政處分「新違建強制拆除處分書」(工務局在100年1月11日開出),另外,請求撤除不法的行政處分「核准無任何勘驗記錄之違建接通水電」(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在93年1月6日,已違法核准該違建二、三樓預售屋承購戶接通水電)。

【判決】:法官們居然判決不須執行「有執行義務的行政處分」與不須撤除「違法的行政處分」,濫權裁定受侵害之人民無提告之權利,同時判決不須開庭可逕判敗訴。

且不論上述兩者皆為行政訴訟之標的(行政處分),法官們一再明知此違建無任何建物勘驗記錄(工務局83年8月2日之83年高市工務建字第26410號函),連影響公共安全至巨的「地基勘驗與結構體勘驗」都沒有,依據建築法與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根本不應該讓其繼續施工,法官們卻罔顧人命(明知多人因相關單位故意失職而先行入住),涉故意吃案,不受理「有執行義務的行政處分」與「違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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