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在民間團體和立法委員的協力下,於2014年6月4日公布、11月20日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條揭示:「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第3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兒童權利公約》係「以兒童為權利主體」為典範,全文共54條,不同於國內法規的體系、章節分明,該公約的制定是締約國共同討論、逐點增修的結果,並且,對於各條款的解釋需要參照該公約的精神、原則、一般性建議、任擇議定書及相關公約等,做整體性的解釋適用。此外,因為《兒童權利公約》是經由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和不同國家共同討論的產物,因此,對於公約條款的解釋,也需要因應各國的國情、環境做個別考量。
臺灣的兒少法規主要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主,偏重於「社會福利」面向,但兒少政策包括人口政策、家庭、教育、社會福利、醫療衛生、警政、司法等,「社會福利」僅是整體兒少政策的其中一環。將「兒少福利」等同於「兒少權利」來落實公約的條款,將忽略教育、公民權與自由、休閒活動、對於兒少的特別保護措施等層面,並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內涵,也無助於臺灣兒少權益的健全化。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童表意權等,臺灣對於「兒少權利」的認定,偏重在社會福利面向,在中央政策單位、監察院、各縣市地方政府與新聞報導中,對於兒少議題也是各有偏重。此外,身為權利主體的兒少族群,在臺灣的成人社會裡遭到噤聲,華人傳統社會文化的價值觀和教養方式,已經影響當代兒少權利的落實。雖然兒少相關法規對於侵害兒少權利者,已制定罰則,然而,對於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等較高層次的兒少權利,如積極作為、發展性政策、隱匿性高的兒少侵害等,仍缺乏適當的調查及申訴機制。
《兒童權利公約》含括兒少的各種權利別,我國偏重兒少福利的面向,建議應關注公民權與自由、教育、特別保護措施,諸如:無國籍新生兒的通報與訪查、學生的社團或社區參與、低學習成就者的技職訓練、少年工讀安全與勞動權益保障、濫用三級毒品、性剝削/性虐待、接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就學需求等。
展望未來,以實踐《兒童權利公約》為平臺,國家的治理者、各級政府機關的主事者、臺灣的成人社會等,即將面臨與兒少族群對話的挑戰。國家治理者需要有能力「整合」不同治理體系的行動和問題,諸如教育、福利、醫療衛生、社區網絡連結、媒體管制等,並且,翻轉「由上而下」的視野,建立「由下而上」的觀點。其中,包括促成校園內的學生會、培力兒少代表參與各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及《兒童權利公約》的國際審查等。更重要的是,兒少人口未必只能被「保護」在家庭、學校內,國家的治理心態必須轉變為對「兒少人口」的培育政策,尊重個別兒少的差異性、獨特潛能,經由社區/學校/公私立單位的社團、休閒娛樂場所的拓增、夢想培育計劃等,促成兒少潛能的全面發展。
(本文作者:卓雅苹為百日草希望家庭協會執行秘書、國立中正大學犯罪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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