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鄭文燦市長的一份公開信與民眾的憤怒
致鄭文燦市長的一份公開信與民眾的憤怒
不服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巧立名目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六項」逕行裁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整
一、覆桃園市政府106年5月2日府勞檢字第1060101933號(函)辦理(如附件)。
不服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逕行裁處罰鍰,本行依法辦理員工應加保業務在案,本行自103年11月25日核准設立以來,從未有市府任何單位或是「市府勞動檢查處」前來輔導業者,特此敘明。
二、勞工自休颱風假曠職遭解雇向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發文本行提出說明,本行依法提出事實說明後,即遭裁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六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之理由裁處罰鍰,讓人無法接受。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此舉比共產黨行徑還殘暴無理。
三、陳請市長查明事實,撤銷原裁處分書,以資行政救濟為禱!
原載火大民怨網: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18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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