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法官法之前,憲法與法律中,均已規範法官行為。無奈,司法界為了私欲,刻意扭曲憲法相關條文。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司法界故意抹去更基本與重要的「依法審判」,任何違法質疑,一概以「獨立審判,不得干涉」駁回。憲法第八十一條,制衡法官違法濫權的機制有:「公務員懲戒處分與刑事定罪(例如,違法審判的瀆職罪,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於判決書的偽造公文書罪)。另外,司法院組織法賦予各級法院院長「監督之責」,但領高薪、受眾望的院長們,全自限於處理院務等「不須資深、專業」之事項而已(即,無任何法律背景者亦可擔任此職),一再放縱法官枉法。監察院有權彈劾法官,不過,只要事涉法官,從來就不會盡責成案。檢察官呢?當然更不敢起訴法官,既使罪證確鑿,也只是睜眼說瞎話,以「認知不同」或「心証權限」來簽結。
實施法官法之後,不但未如眾盼地制定「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更進一步包庇「無法無天」的法官,可以公然地枉法審判,甚至罪證確鑿地違反法律或判例的法官,亦「不須被嚴懲判刑與終身禁業」。社會好不容易盼到的「法官評鑑」,其實是一個「大騙局」,只在「細枝末節(是否拖延庭期等)」上敷衍,不會在「違法裁判」上動斧:受評鑑之門檻為「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但依據第22條「經(所屬院長)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視同情節重大」,而所屬院長都以「獨立審判,不便干預」來故意失職,對於「鐵證歷歷」之檢舉,都不屑瞭解與調查,怎可能對枉法法官「警告」?又怎可能「情節重大」?法官評鑑形同虛設,難怪法官敢「集體、故意」地「程序違法(例如,受理前不要求原告提出適格之證據;判決基礎為“突襲性裁判“等等)、竄改證據或確定判決(顛倒確定判決)、偽造公文書(判決立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公然違反法律或判例」。應該被終身禁業的法官依然可以「坐穩司法皇帝、任意違法亂紀」,全民依然得「萬年供養違法法官」,而此「養虎為患」之源,來自「依法應該嚴格把關、制衡」的層層「領高薪、擁權位」者之「故意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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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 也要接受 公開 評鑑
(工作效率,...ETC).例如,違法審判的
瀆職罪,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於判決書的偽造
文書罪)
法律的事除非科班專業,老百姓大都一知半解,對於某些法官或檢察官的公開言行,人民更是敢怒不敢言。
馬英九控告檢察官雖然遭到社會負面觀感,可是如果老百姓也可以將『控告檢察官』變成正常程序,一定有很多人叫好。
檢察官起訴的,尤其是具體求刑案件,如果經過法官一審、二審都宣判無罪,表面上,社會的習慣說法是『還被告一個清白』,可是從被起訴到二審結束,無辜被告所受的傷害豈是清白所能補償。
相對的,這樣胡亂起訴的檢察官是否也應該受到相對審判,不管是法院的或人民的審判,值得發動民意要求法務部討論。至少,法務部應該根據起訴無效、不起訴判決、或審判無罪卻又上訴而再度獲無罪的檢察官給予嚴重的行政以及薪資處分。
公民記者 謝明海
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