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徐文祥法官涉吃案與偽造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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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6號

【上訴理由】:

【一】工務局一直詐欺系爭建物並無任何勘驗記錄, 99年6月上訴人才知早有三份 "承辦人"與 "建築師" 都已具名的勘驗記錄, 證明該建物在72年已完工95%, 上訴人正思尋求救濟, 不料, 工務局卻急忙使出殺手鐧, 在100年1月開出: 不准補件之強制拆除處分書, 卻又無限地延宕執行該行政處分, 濫權封殺上訴人的不動產, 且無端負擔因此而產生的無止境之房屋稅, 故上訴人請求賠償延宕執行行政處分之損失 (房屋稅) 與因工務局失/瀆職而導致之損失 (以房租折算).

【二】 既開出需強制執行的行政處分 , 已屬於規範強制執行的行政執行法, 而不再屬於違建處理辦法的規範 (有所謂的第三順位) , 縱觀行政執行法, 根本沒有所謂的 "執行的第三順位" , 一審法官卻伪造行政處分有所謂之 "執行的第三順位" , 且伪造上訴人請求 “補正建照與申請水電”.

【審判長徐文祥法官涉吃案】:

審判長徐文祥法官判決上訴人敗訴之理由總共四點, 全著墨於 "工務局無失/瀆職, 故不需賠償因之而請求之房租, 但卻完全罔顧最主要的 "因無限地延宕執行行政處分, 故請求賠償延宕執行行政處分之損失, 即無端因此而產生的無止境之房屋稅 (沒有任何著墨, 此部份的請求損害賠償竟然憑空消失).

【審判長徐文祥法官涉偽造公文書】:下列各項證據均在卷, 審判長徐文祥法官卻故意顛倒是非.

【工務局失/瀆職證據一】82年合建地主想替早已破產的合建建商依 "舊藍圖" 完工卻被工務局駁回, 公務局以公文回函:該建物 "無任何的勘驗記錄", 亦即, "剩下的5%工程不可依已完工的95%之舊藍圖完工" (若依新的建蔽率與新的容積率 , 需拆除約1/3結構主體, 重心移轉當然會有安全性問題, 合建地主當然無法照辦).

【工務局失/瀆職證據二】若該建物在72年 "無任何的勘驗記錄", 那麼, 72年發給被通緝之建商第二張建照前, 為何不遵守 "建築法, 高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與勘驗項目規定" (各層樓板完成後五日內, 都各需申報勘驗, 否則不准繼續施工) 依法勒令停工, 依法開立無照建築罰款, 依法拒發第二張建照?

【工務局失/瀆職證據三】依99年6月22日之高市工務建字第0990025416號文, 主張: "須出具已完工95%之證明, 剩下的5%工程才能依原先藍圖完工 (該文第五頁)", 卻惡意罔顧自己在該文第三至第四頁中, 也承認的三份 "承辦人"與 "建築師" 都已具名的勘驗記錄, 72年該建物既已完工95%, 依工務局在該文中的主張, 當然可依舊的建蔽率與舊的容積率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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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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