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常常受到質疑。計劃中的司法改革,似乎想用「參審制」來解決問題。但我覺得可能治絲益棼。前一陣子,就在新聞媒體看到有專家學者評論,將來專業法官會很難當;因為專業法官要一邊辦案,一邊教導「參審法官」法學知識。
一件司法判決涉及兩個層面:事實認定(as a matter of fact)和法規適用(as a matter of law)。英美法系國家經過多年的經驗累積,用「陪審團」解決「事實認定」問題,避免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官」,和不經世事的「奶嘴法官」,作出不符合情理的「自由心證」。陪審團的成員,不得為法律界人士,因為他們的腦袋存有「法條成見」,可能反而會作出偏頗的事實認定。
對於「法規適用」層面,不成文法國家的「判例法」,本來就是從一件件的判決累積而成,是「約定成俗」的法規。他們的判決書,會花很多的篇幅,在探討類似案件的判決先例,推敲這些判決所根據的法理原則。法官如果要推翻訴訟當事人所舉的前例,則必須詳細說明其理由。例如,本件判決與訴訟當事人所舉前例的事實差異之處;或者從法理否定前例判決的正確性。換言之,原則上,前例判決是具有「判例」的拘束力。所以,類似的案件,一般不致會出現差異很大的判決結果。
我國的司法制度,講求法官辦案的「獨立性」,所以常常出現類似的事實,卻出現很不相同的判決結果。我國也有具有拘束力的「判例」,但要經過最高法院認定的「判決」,才能變成「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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