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發生醫療疏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誤判,不但不必負賠償責任,不服的當事人還要繳裁判費才能聲請上訴。
帝制時代,君權神授,神聖不可侵犯。民主時代,講求分權制衡,除了人權,不再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了。所以,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不可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力,反而應該是法官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的重要義務。
五權憲法之下,法官也是公務人員,為什麼不必受監察權的監督?如果說政治力不應該干預司法,那可以干預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嗎?當然,對於審判中的案件,政治力不應該介入。但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社會公評和監察委員的監督嗎?
司法本來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現在,司法人員竟然也採群眾運動方式,連署干預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是非常諷刺嗎?難道他們也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
法官辦案不專業,不但不會達到息止紛爭的目的,反而會變成是在製造社會紛爭。例如,把夾雜在當事人之一的大片土地內的畸零地,判給5個人持分共有。人家想要收養一流大學高材生的親戚傳宗接代,司法事務官卻找社扶單位來評估「收養的必要性」。雙方約定要在山坡地留一條4米寬的汽車通道。法官從擋土牆的半腰處計算寬度,不但如此,還說只是有一、兩處寬度不足。這樣的道路,汽車過得去嗎?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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