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費可列保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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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將至,民眾開始忙著明年的報稅手續。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由於國民年金保險已於去年101日正式開辦,民眾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依法可以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保費、勞工保險以及商業保險等支出合計,一年在24,000元以內,可列為保險費支出,減少所得稅支出。

   

林由敏進一步指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是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照國民年金法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就可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國民年金保費的支出,必須和商業保險、勞工保險以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合併計算,最高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每人全年支出在24,000元以內者,就可在明(99)年5月報稅時,可全額列為保險費支出降稅。

  

尤其今年上半年失業率走高,許多原本有工作的上班族,投保勞工保險,後來因為丟掉飯碗而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變成一年之中,投保兩種社會保險的情形,明年5月報稅時,就可將至支出的國民年金保費以及勞工保險保費合併計算,若自己有其他的商業保險,也需合併計算,在全年24,000元以內,可在報稅時,全額列為保險費支出,減少繳稅負擔。

  

    此外,民眾依照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全都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享有免繳所得稅優惠。至於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也是屬政府的贈與,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也不需要繳交所得稅。

  

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保險費扣除額時應該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如果是勞工保險保費,就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列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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