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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針對「新店氣爆致死傷案」之行政罰究竟裁罰了沒有呢?

2020/07/28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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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在此「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作者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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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新北經發局針對案主詢問「2014年新店氣爆行政罰案號呢?無裁罰涉公務圖利!」,看來是答非所問隱匿不答吧~

案主稱「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幾乎都是忽悠愚弄百姓。

再比對回復「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詢問103年新店氣爆案,涉及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之相關刑責、罰金等)相關事宜,經查該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查署起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在案。」

新北經發局上述回復,並無詳細起訴及判決案號,更無述及「行政裁罰處分書案號」。

新北市政府無法被監督,等同失控,不是嗎?

案主陳請是以書面,新北市政府承辦林員也是白紙黑字回覆,回文內容「不清不楚」是怕民眾知情嗎?
有請新北市政府依法說明一下,不要將起訴、刑事、民事、行政處分混為一談,當民眾是傻子在耍。

起訴新聞稿附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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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有知的權利,新北市政府有必要針對天然氣事業法第 56 條第一項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怎麼裁處得說清楚講明白唷~ 讓全新北市民的民眾,立馬即可判斷出權責機關是依法執法還是公務圖利。

起訴僅是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 56 條,至於罰金呢?沒有判決書真的不知裁罰多少錢?

#檢察官、#法官、#經濟部、#法務部派駐新北政風、#新北經發局、#消防局、#工務局,你們身為政府組織,公用事業與全民有關,你們的無視需被嚴厲譴責。
追蹤:
新店氣爆案3死13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太無視民眾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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