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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的車禍初判表竟是興訟的元凶

2020/07/29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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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本文第一案是案主真實案例,第二案是網友爭吵最兇的實例,記者查證「第一當事人是主肇責」,已確定傳言有誤!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在此「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作者願負法律責任。

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列為第一當事人真的是「肇責」最大的人嗎?
查證警方證實是個錯誤資訊!

由於很多讀者都被「誤導」初判表排序與肇責有關,因此被列為第一當事人,自覺被冤成肇事者,顯得非常在意。
說真的,當事人大可放心不必在意,檢察官及法官對「肇責多寡」還是得由事實和證據來論斷。

照片

上圖第一案是案主提供的初判表,在表格中,他被列為第一當事人,
初判如下:
第一當事人肇事原因「行駛時,前往右側路邊停車未使用燈光」。
第二當事人肇事原因「行駛時,駕駛人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可疑的是,會勘影片及現場圖

照片

1、上圖案主汽車在外車道正常平穩行使,且邊線是紅線禁停,哪來的外側路邊停車呢?警指稱汽車欲轉彎進社區,更是無的放矢。
2、肇事點,機車左後照鏡,因由汽車右後超車,輕觸碰汽車右後照鏡(汽車連刮痕都沒有,有拍照存檔),路況有礙(參圖),疑騎士重心不穩放倒機車,避免人隨車倒地。事後堅持呼警到場,對警自承人無傷車無損,故未叫救護車。也因人車無傷,現場沒拍照,騎士卻堅稱要提告,案主只好開車到五公里外的交通隊,騎士也騎著她的機車到交通隊,在交通隊時,沒有要求看車拍照,更沒有出示有受傷或是傷口要求拍照,筆錄作完各自回家。數天後騎士撥電話開口就是要錢,案主心想沒憑沒據,事故也是「人車沒傷」,需要賠什麼呢?(案主自述)
3、綜上,騎士因超車不當及未保持距離而肇事,這些違規為何不開單呢?且人車無傷,為何警方同意受理提告呢? 如此縱容濫告警方是嫌檢察官「太閒」了嗎?
上述「人車無傷」案件,騎士提告需負舉證責任,案主只能靜候地檢署通知開庭偵查囉!

照片

上圖是另一案的初判表,
第一當事人肇事原因「疑偏向行駛,疏於注意左側變換車道之車輛」。
第一當事人即便有違規事實「無照駕駛且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第二當事人肇事原因「變換車道時,疏於注意右側車輛及安全間距」。
可疑的是,
第一當事人
1、「疑偏向行駛」真是非常有問題,記者所能理解的是「車道的寬距內」都應該可以的,根本沒有法令規定要定點行駛的嘛!
2、同上理,正常行駛在車道中,幹嘛注意左側變換車道之車輛呢?
3、「無照、未配戴安全帽」與肇責無關,幹嘛列在初判表呢?
第二當事人
1、「變換車道時,疏於注意右側車輛及安全間距」肇責100成立,重點還有「未禮讓直行車」,因此主肇責百分百在第二當事人。
結果,第二當事人誤將列「第一當事人」視為主肇者,公開揚言告死「第一當事人」,即便是任憑網友提醒,還是堅持提告。

以上二案,第一案與第二案,顯示交警有必要精進專業能力,明明第一案,第二案的真實受害者,卻都被列在第一當事人欄位,很多被誤導傳言影響的人,都咬定第一當事人是主肇者,此二件初判品質真是太差了,完全沒有辦法達到止訟效果,反而衍生太多濫訴案件。,

警政署究竟有沒有人發現初判表存在了太多的問題,再者為何初判表上僅有一位承辦蓋章呢?
初判表算是公務文件,至少也需經過2-3人審核查驗嘛!倘若放任一名警員隨意且無專業的填寫,這種猶如一人當關,那麼初判等同獨裁下的產物,即便警員隨便寫亂寫也沒人在意,如果警員「填寫不實公文書」的不妥適作為不被制止和修正,那麼警政署就該積極檢討初判表,當初規劃的功能和目的和程序究竟是甚麼,好好的審視調閱抽檢各地的初判表,常言道「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請警政署檢討和改進,不要再製造不精準的用語和錯誤表達,來製造不必要的擾民和訴訟事件。

第一案「人車無傷」警方卻受理,請問警方提告者可以告什麼呢?事實證據呢?當事人二人都在警局,兩造受害者沒提告,違規者卻提告,請問放任惡人先告狀嗎? 再者警方該開單卻不開單,這還要民眾指正才作,會不會太無能呢?
可憐的是第二案「無過失直行被撞」警方也受理,被撞小孩驚慌害怕,任誰都會躲起來,撞人者竟還敢理直氣壯揚言告死直行機車受害者,警員初判倒果為因,真是太有問題。

交通事故其實有過度的「興訟濫訴」情況,全因初判有誤。
造成初判品質差,最主要的問題是交警在判斷的能力非常不足,舉凡經驗,邏輯,專業,常識等不足的情況下,才會導致初判表失精準

警方工作績效及成效是什麼,警政署高層制定規範又是什麼,請好好落實,別讓一員決定一件公務文件,太不合理的程序,警方用印也不可一員蓋兩章官署印章該管制,不能不負責的濫蓋在公文書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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