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連天然氣輸儲設備之輸氣管線本支管、加壓、整壓設備防護機制都不懂,全民得自求多福呀!
針對「天然氣輸儲設備之輸氣管線本支管、加壓、整壓設備,依法需防護卻沒防護,新北政府公權力裁量權要包庇到何時呢」報導,記者商請案主再向「經濟部」求證,以利追蹤事件發展,已取得經濟部回復,全文照刊!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在此如實揭露,利全民公評,作者願負法律責任。
科普知識
何謂天然氣輸儲設備
✔ 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 七、輸儲設備:「(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
➠ 天然氣輸儲設備之圖示
輸氣管線︰天然氣輸氣管線是多進多出互聯,圖示如下
加壓站圖示如下、
整壓站圖示如下,
以上設備必須依法設置防護,參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三條第五項)
➠ 天然氣輸儲設備敷設限制及法令
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前段「天然氣事業因敷設輸儲設備之必要,需用道路、河川、溝渠、橋梁、堤防、林地、綠地、公園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設施或公有土地及其上空或地下,應事先徵得各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簡言之,不得於「人民所持有之私產」上。
再參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二項所制定之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第3條『「二、輸儲設備:指為供應天然氣所設置之儲氣設備與輸配氣設備。」、「四、本支管:指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 』
總論天然氣輸儲設備,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定義『 七、輸儲設備:「(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與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和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二項所制定的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義之名詞和用地限制,前項之輸儲設備,皆必須經過中央權責機關核准,才能敷設於公有土地產權上。並非是「單進不出直通用戶的表外管」
中央暨地方和特許業者,和全國從政之政治獻金收取者,為護行特許業者之惡劣土匪行徑,全面忽悠全民,這種官商勾結如此嚴重之重大情事,沒有一個公權機關敢偵辦,導致全國到處偷敷亂設置輸儲設備,這群不法公務及政客成員,一切甩鍋給民事糾紛,盡全力護惡商來侵害全民權益,真是可惡呀!
上圖是經濟函覆文內容。
案主表示如下意見,
1.可笑回應。
2.謬論。
2-1.「天然氣加壓站」設置地點,很多是在路旁,倘停車不慎碰撞弄斷了,「天然氣漏逸」遇到閃燃,不會氣爆嗎?氣爆停氣不會有影響能源供應安全嗎?
2-2.經濟部回稱「天然氣管線圖資公開恐遭有心人士不當利用或破壞」,案主反問的說「業主施工確實,防護確實,誰能破壞得了呢?」。案主說,有點常識的人請搜尋網路新聞「天然氣管線挖破」,至少百條以上,會刊載新聞表示嚴重,案主區域在2018年2月9日也發生多處「天然氣漏逸」的緊急施工,沒被新聞刊載耶,原因是這支是未經權責機關同意敷設的「違法管線」~參下圖
https://youtu.be/cGSMQ7BeSiw
上面「台中挖破瓦斯管線 工人搶修吸入一度昏迷」,看影片覺得現場的人,都太誇張了呀! 道挖施工前都不必申請圖資嗎?真是太沒常識。再者天然氣管線需要依據深度埋設,哪能隨意愛埋多深就埋多深呢? 這種違法管線,恐怕全國各地都是這樣亂埋啦!
3經濟部回復顯然都是作賊心虛一切的辯詞,擺明了違法管線亂敷的情事是非常嚴重,公然包庇就是怕民眾監督揭發罷了! 案主區域天然管線全都未經權責機關同意(參天然氣事業法第38條)。因高雄氣爆,中央下令全國要「建置圖資系統」,天然氣業者為了配合政策,已偷偷的以「各種騙術」進行「通報漏氣」系統登載,莫名其妙一秒將「違法管線」立馬變身成「合法管線」,這種「騙術」作為,有人故意「放任」,如「道挖系統」就是,系統「漏洞」故意少了新增管線的「權責機關核准字號」,如108.11.1本區施工「謊稱漏氣」,卻挖了四處,結果是連成一條線喔,神奇到不可思議喔! 先讓系統有「通報事實」,在「無前案紀錄」的故意下,承辦員也不查這條管線新增時的「核准公文字號」,盡責的查察防弊,沒有補強程序,成了一條龍的「故意」下,補了圖資成了就地合法管線,真是太神了!
4.「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各機關提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實施要點」,令人很懷疑,究竟有沒有落實在機關內呢?民眾天天擔心天然氣的氣爆危險,這群公務從業員卻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公然吃案,天天閒領薪不做事,對全民作了什麼有意義的事了呢?
針對案主意見,
記者查得天然氣事業法第16條「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確實必須要有防護措施。
再查「NAO-107-05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輸儲設備維護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監察院106年3月8日「106財正0006」公告可考)。註:「NAO-107-05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輸儲設備維護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版權所有,記者尊重版權,請讀者連結參考(p18)。
末查院台財字第1062230119號(2017.03.10監察院公報【第3030期】
法令依據如下,提供給一群「知法玩法」,且明知法令有明定,卻故意不「依法執法」的公務從業員們,你們的公務無能已是故意包庇,顯然涉及公務圖利。
天然氣事業第16條(參56罰則)
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參60罰則)
天然氣事業第60條(參64.65罰則)
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天然氣事業第64條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
天然氣事業第65條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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