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拒付案,金管會評議結果,無視保險意義,更欺侮從未被服務的被保險人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在此「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作者願負法律責任。
2018.08.06-南山人壽錄音檔十萬乞丐價錄音檔
2020.07.30南山人壽錄音檔
以上音檔 靜待
上圖為案主提供的金管會評議結果(107 年評字第 1109 號),全文刊載,都沒有談到案主不解的問題
詳情請參「金管會放任南山人壽保險拒賠案件」
事實一,所稱理賠款項「未如實匯入案主(被保險人)」帳號。
事實二,受傷期間從無保險人員到府提供服務。
事實三,受傷期間從無保險人員到府協助申辦理賠事宜。
事實四,受傷期間從無保險人員到府要求簽署保險文件。
以上,南山人壽應該清楚交代,誰偽造文書請領了理賠金。
案主補充,評議中心黑箱黑得過頭,明明填寫出席,居然黑箱結案。
記者據實採訪,針對攤在眼前所有完整的資料,一一列明排序,連銀行存簿都讓記者親自檢視,真的沒有南山人壽匯入的款項。
南山人壽真的是「一毛未匯」給被保險人呀!
案主說,一輩子不貪不義之財,或許是老天給她學習的功課。保險公司拿保戶的錢視保戶為「提款機」,卻是「零服務」,「拿錢,零服務」是什麼概念呢?保險業能這樣沒道德嗎?或許保險公司根本只在乎「保險業績」簽了保單騙了錢就「簽後不理」吧!
保險業者運用保戶資金投資賺大錢當富豪,連該理賠的救命錢都敢拒賠,難道不知保險是代償制度,屬於被保險人先支付醫療各項費用及日後療養身體必須支出的保命錢嗎? 保命錢不是退休金不是投機飛來的一筆錢財啦! 因此保險公司,理賠撥款給被保險人,是天經地義的義務,還是道德規範上必須盡到的保險業者的基本責任。案主笑著說沒人來服務,何來有申請呢?
記者聽了案主的理財規劃,得知70年代買保險的人根本不多時,她就買了南山終身壽險,90年去美國前,聽說朋友加入南山,二話不說挺,再買一張終身壽險。
簡單說90年時,她完全沒有質疑南山人壽的內稽內控管理,直到三年前解約所有保單前才想通,保單「錢照扣,零服務」算什麼保險呀! 解約保單除南山三張,富邦三張遠雄一張,看來終身壽險還真不是好商品!
南山人壽倘若真是「秉持關懷服務保戶的原則」,案主這件事,為何不能給個交代呢?「一毛未匯」還真是誇張!
依據保險法第30條「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上述因南山人壽保險的不作為,是可歸責在保險公司而非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34條第二項「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離開前,案主說「南山花百億建置一套問題系統,還被金管會重罰數千萬元,就是堅持不理賠保戶救命錢」 記者聽了,心很酸,實心的感受到「人善被人欺」,保險救命錢真能拒賠嗎?未免太不合情更不合理還違憲(憲法第15條)。
評議內容諸多法令論述,沒有一項能夠明確提出確實事證來反駁申請人,又不敢明確寫出申請人提出的所有質疑,顯然對南山人壽過於包庇。
評議內容末端,稱可尋求訴訟管道,顯然也是無法止訟的單位,這種評議機構受金管會監督卻是無法有效的為民爭取權益,該廢除了,浪費人民納稅給國家的公帑,卻無法就事論事,保障申請人最大權益。
請金管會各相關人等好好複讀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別再以法匠之姿,且無法融會貫通中華民國各項法令時,隨意截取一段法令當論述理由,令人深感懷疑這機關究竟能幹什麼符合法意的精神的評議案件呢?
報導影音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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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紀錄 ︰
案主回報︰案主2020.07.30-19:08:23接到南山人壽鄭協理(10萬打發乞丐)來電,多方通話由理賠葉經理接聽,協談相關理賠問題。
記者聽錄音,覺得案主理性又明理「該拿就拿」,不是「趁機勒索」的人,靜待南山人壽妥善處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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