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特許天然氣業者進行「輸配氣設備」之輸氣管線敷設,常態性的無視法令,官僚威權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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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
評論︰特許天然氣業者進行「輸配氣設備」之輸氣管線敷設,常態性的無視法令,官僚威權霸道!!

評論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怒!「昨天通知今天就挖」 欣桃天然氣挨批蠻橫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8年主政首長︰鄭文燦

日期︰20180523

地點︰沿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226巷口挖埋瓦斯管線

事件龍潭區民生路141巷150號名人堂花園大飯店申請 

原由︰飯店天然氣新申裝

評論︰特許業者僅向區公所申請道挖,根本無視管線為「輸配氣設備」之輸氣管線(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七、輸儲設備(二)輸配氣設備),管線定義為『本支管』。再據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敷設管線之區域應屬公家產權。
另據新聞報導『市議員張肇良質疑,工程沿線有許多私人土地,欣桃應先取得地主同意,就算合法取得路權,前一天通知未免也太不講理,讓居民無暇反應。』,顯然議員對天然氣管線之相關法令不是很清楚吧!
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應先取得地主同意,僅限用戶管線的表外管,並非報導中的輸配氣設備『本支管』管線,一旦敷設於私產上,妨礙產權人對私產之自由使用權益,將涉及違反憲法第23條第143條,此屬不利產權人之違憲行為,除非桃園市政府徵收該路段為道路,產權人變更為桃園市政府,否則該不利產權人之敷設,該被立即糾正及限期拆除!

違反之法令
1.施工前一天通知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25條第一項,按天然氣事業法第70條裁處,若發生災害以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裁處。
2.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第一項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
3.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前段「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以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裁處。[罰則太輕,偏袒特許業者違法之惡法]
4.經濟部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第5條(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第二項[侵門踏戶違法施工居然無罰則,偏袒特許業者違法之惡法,形同土匪掠奪])

特許天然氣業者,無視法令之意圖
1.當民眾是愚民,全國各地業者,長期欺侮無權無勢的民眾,早已習以為常,猶如228恣意妄為般,因為退輔會有拿公帑轉投資業者,退輔會就是軍方勢力。
2.業者不想依法辦理,為了省略所有的繁複程序,主因地方權責機關會當門神且盡力包庇不法,因為拿公帑轉投資業者的退輔會是國家機關。
3.本支管一旦被敷於私產上,該產權人將永遠無法自由使用私有產權。
4.本支管置於公家產權,依法年年得上繳規費。反之,業者不想上繳規費,就是以違法偷敷手段,將管線置於私人產權上。試問產權人年年繳納稅金,卻讓業者時時刻刻,輸送氣體營利賺錢,產權人卻一毛未得,還得天天擔心害怕氣爆發生,根本不合理。
5.本支管管徑大流量多壓力強,屬高危險之管線,勢必影響周邊產權價值。
以上,得利是特許天然氣業者,受害都是管線周遭的民眾及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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