讚許檢察官古慧珍的睿智和認真負責,『起訴』後『免訴判決』獨留『沉冤莫白』遺憾誰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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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讚許檢察官古慧珍的睿智和認真負責,『起訴』後『免訴判決』獨留『沉冤莫白』遺憾誰之過!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報導!

●案主陳述

✔案主因職業災害受傷後 ,醫療期間被無良雇主無理由沒通知就解雇了。當時拖著傷病的身體求助地方政府勞工局,怎知勞工局竟是完全無作為,還慫恿案主去提告。

因涉偽造不實之事由,故案主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狀,怎知.....檢察官簽不起訴 ,接著案主因太不甘心,一而再提告,可知嗎?怠惰的檢察官,都是直接無視直接簽結,與檢察官交手五年多歷經十多個無能的檢察官,更是讓身心疲傷的案主,不懂為何是如此結果。

直到,時任士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古慧珍,案主案子才確定『起訴』

✔只是不懂『起訴』後,移送法院,竟收到『免訴』,理由很可笑「惟告訴人竟遲至 98 年 2 月 25 日始具狀」 ,殊不知因案號為九十五年度他字第1648號信股檢官的「不作為與查證不實」處以不起訴,經再議後「重分案」又以無新證簽結,就免訴也真令人無言,問題在於檢察官的怠職,案主有什麼問題呢?  回頭說,當時起訴的公訴檢察官,即便通知要上訴也沒作為,案主奮戰前後共六年的刑事訴訟就『沉冤莫白』了

✔對於認真負責的檢察官真是可遇不可求,檢察官古慧珍裁定『起訴』,也是經過一而再再而三的開庭,『起訴』主因是一位大律師被傳喚,『坦稱』職傷期間明知違法解雇,只因雇主委託不便回絕,當庭還向案主道歉。

 

●記者查察法令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即「產假」)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即「職業災害」),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因此,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即使勞工在醫療期間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者(曠職等開除事由),依上開規定,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78勞動三字第12424號函參照)。
 

▲記者見解與採訪心得

✔聽得出案主對檢察官古慧珍『內心是滿滿的感恩』,只不過若檢察官古慧珍得知其『起訴』的努力認真成果,竟被『免訴』二字直接反擊,不知作何感想呀!
✔記者的經驗,經歷過的檢察官,開庭時就能發現是否做過功課,可惜很多即便有作過功課,但因毫無工作及社會歷練經驗,看案件非常短視,對自己的身分,總是自我提升成「法官位階」,沒有「檢察官倫理規範」的道德心,往往不經查察逕自 「心證」就裁定案件,草率到讓記者「懷疑人生」。
✔檢察官天職是站在真實受害者這方(濫告除外),到今天很多告訴人反應『檢察官素質不一很難溝通,難不成告訴人都得法律系畢業才能提告嗎?』。記者認同多數告訴人的反應,我國檢察官,都不會聆聽受害者陳述來辦案,有的當庭就要求告訴人聘請律師,有的當庭根本狀況外,連主述都沒弄清就開口亂問一通,至少開庭前,將問題寫下來嘛!最可怕的是「不懂裝懂,被提醒還會斥責提醒人」,最扯是『檢察官全憑自己想像裁定』,說個笑話『地檢署亂象』真的可以拍出一部『搞笑片』。

●公民記者humanrights聲明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因政府公權力執法的無能,導致民眾受公法保護的權益受損,事事陳請檢舉皆被以「無作為」的回覆文吃案了事,甚至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直接吃案從此不回覆,各案主四處求助無門,記者「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論斷,作者特此聲明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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