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現金僅竊30多萬」不可思議之竊案,竟放棄鑑識採證,告訴人顯然是故意湮滅證據意圖明顯
「百萬現金僅竊30多萬」不可思議之竊案,竟放棄鑑識採證,告訴人顯然是故意湮滅證據意圖明顯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 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報導
●案主陳述
✔對我來說,這件竊盜案件,真是天上掉下來的冤案。從「警詢、檢察官偵查、刑事一 審、刑事二審」,一路否認,為何還會被「貼上」毫無悔意的字眼呢?如果沒有事證何來的「毫無悔意」呢?
●記者查察法令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刑事鑑識規範
✔ 刑事鑑識規範第19條
✔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第九條鑑識科掌理
✔ 證物監管鏈之研究-從重大案例談強化之道
✔ 加強預防偵查犯罪執行計劃
✔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刑案等級偵防權責區分表
警察機關刑案證物室證物管理作業規定
▲記者見解與採訪心得
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是甚麼?
哪能隨便濫權為之呢?。
再者,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倫理規範,怎允濫權為之。 我國冤案平反案件中,都是因推理所致使,為何不追究「可採證卻不採證」的故意和意圖呢?
✔ 記者認同,國際瞭望臺「如何讓無辜被害人沉冤得雪、逍遙兇手落入法網,證物管理應力求無隙可乘、無懈可擊,做到天衣無縫、滴水不漏的地步。但證物管理是刑事偵查領域最易輕忽之一環,硬體改善固然重要,關鍵在軟體之多層次控管機制及持續不斷教育訓練。因為證物始終 是靠人處理,人工失誤在所難免。倘連帶懲處愈重,組織集體掩蓋可能性就愈高,問題爆發更不可收拾。從日本警方一連遭遇證物私吞變賣、造假替換、掩飾遺失的慘痛經驗得知,事後嚴懲遠不如事前預防重要。今後警校養成、升職教育及職場常年訓練,宜成立專門講授課程,讓各級員警充分了解保全證據價值之真意與重要性,或許才是改善證物管理之不二法門。」
➠但本案竟然連「鑑識採證」都沒有,故意將案件,淪為「空口白話」爭議推理之中,顯然是嚴重違失,該等不妥適之作為,顯見比「遺失證物」更加嚴重,警方未能公正依法執法落實鑑識,設局誣陷無辜民眾,更該被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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