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訴不起訴,濫告者被反訴,其故意且惡意的捏造不實指控犯罪行為,竟可獲法扶免費扶助,還獲不起訴 ,是何天裡呀!
濫訴不起訴,濫告者被反訴,其故意且惡意的捏造不實指控犯罪行為,竟可獲法扶免費扶助,還獲不起訴 ,是何天裡呀!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 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報導
●案主陳述
✔是可忍,熟不可忍︰
➠➠針對「濫告者被反告」,法扶基金會依據甚麼法令,提供免費扶助資源呢? 告訴人絕對再議到底,不信公義不彰
➠➠ 法扶資金來源是全國民眾納稅所提供的金援,法扶宗旨以「為經濟上的弱勢者支付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提供法律的專業扶助,實現訴訟的平等權」為宗旨,由政府所捐助設立的私法人組織,也是台灣第一個公辦民營的法律扶助機構。
✒➠法扶基金會在本案審理過程,該注意卻不注意
(1)完全沒有排除「濫告者被反告」條件,如本案「濫告者是因捏造不實的濫告,經由檢察官裁處不起訴後,無端被告的當事人依法提誣告屬維權告訴案件」,
(2)沒有詳閱審閱案件有著『百分百的因果關係』(108.10.22被告邱郁雅因公務時間不法作為,108.10.23陸續提出被告不法事證圖檔,108.10.24查獲被告自導自演捏造不實事件造假表揚,以上都被告訴人向北市政府檢舉在案),
(3)沒有質疑『濫告者提告時,是直接以手機指名提告的對象』(無憑無據怎知手機號),
(4)沒考慮到『臉書設置有防侵通報機制』濫告者卻無法出示的怪異現象,
(5)沒有看懂濫告者提告不起訴的主要問題是甚麼,
(6)沒有審思到濫告者所提告的事由之事實全是「空口白話無法舉證」卻堅持指名提告的疑點及扶助後果會損傷『法扶名譽』。
✒➠正常道理是,提告者不濫告就絕不會被反告,對於愛濫告者自作自受的報應,法扶基金會幹嘛提供免費扶助呢?
✒➠法扶基金會是嫌納稅錢太多了嗎? 濫告被反告竟能獲允扶助,顯然審理程序有問題,主審扶助案件是由三人組成,怎麼就這麼沒能力辨識呢?還被濫告者耍過。濫告者之所以愛濫告,說謊當然也是一流,想方設法欺騙法扶審理律師也是會的,只是不解主審三人,究竟審理時是看甚麼文件呢?
✔ 法扶檢舉。法扶基金會太草率允許扶助濫告者,告訴人投訴後,態度似顯無法可管般,一副就是「不反省、不檢討、不研議、不改善」,毫無悔意沒道歉,毫無公信力的機構,極度落漆~告訴人人權因濫告被侵,四處作筆錄還得出庭應訊。維權誣告之訴,還需再被法扶不合法的協助扶助侵害,這種機關每年納稅公帑提供基金會運作,本該是扶助弱勢受害者及過失被告,怎知連濫告成性被反告也允許扶助,變成濫告加害者的幫兇,再來損害受害者人權之事,濫用納稅財提供濫告者,太誇張了,再說一個審案國稅局基本定價四萬元,這可以提供很多弱勢家庭小孩的營養午餐,寧願救貧也不能助長濫告者。
✔告訴人看到裁處不起訴非常火大,已經陳函「法扶基金會、司法院、北檢檢察官、法務部長、司法評鑑、審計部、法律社團、媒體」讓全民來「公評」濫告者獲允扶助的不合法事件。
109年度偵字第28xxx號,檢察官完全沒有開庭,讓告訴人對被告的謊言進行拆穿或請求提供偵查事證,即便本案告訴人在告訴狀上全都附上,也貼心提供光碟片以利檢察官快速閱讀瀏覽和拷貝文字,看來本案檢察官是完全沒在看。幾行內容超級簡單的辨識,檢察官還能採信空口白話,告訴狀附證內容應該沒看。本案更是未經雙造確認詳查,連處分書錯置都不知,抄前案抄太兇了吧~本案檢察官對案件的見解也太有問題了,不起訴處分書標有「檢察官裁決日是109.08.04,書記官是109.08.25」,不過為何「新北地檢偵結終結清單」卻沒有。
✔109年度偵字第28xxx號絕對是符合「 刑法第13條第一項暨 刑法第169條第1項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為何不起訴呢?
上圖是告訴人從google搜尋器,查詢關鍵字「北市社會局邱郁雅」,所獲取的資料。網頁顯示「Pei-Shan Chung(後改名LIzabeth Chung)」和「鍾珮珊」二個帳號,各自有文章轉貼至「東森新聞」內文還是完全相同喔。
然而,被告卻於報案時,指名道姓(手機號碼)是告訴人「侵入電腦」後,至「東森粉絲」張貼文章,比對上圖圖示之顯示狀況,顯然是與「事實完全不符」。。
再者,上圖尚有「Pei-Shan Chung(後改名LIzabeth Chung)」也轉貼相同文章於「東森新聞」。
google搜尋出的二篇資料,全文一模一樣卻分別出自「鍾珮珊和Pei-Shan Chung(後改名LIzabeth Chung)」二個帳號轉貼,且並非直接撰寫發文。由於二篇文章內容一樣,告訴人只截錄鍾珮珊個人臉書全文(參上圖)。
目前網路搜尋上述二篇轉貼文,已經全文隱刪。依據臉書功能「隱刪功能」只有被告當事人才有的權限,再據「109年度偵字第10xx2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檢察官偵訊被告,獲知被告「密碼設定」有大小寫英文字母和數字組合且兩段驗證,也沒收到異常通知,顯然有違「臉書系統防侵機制之規範,即「由不同瀏覽器和不同ip」登入,臉書會立即觸發通報程序以信件通知帳號持有人。
基於被告提告負舉證責任之責前提下,反觀被告卻無法拿出臉書二個帳號的異常通知信件內容全文,如臉書所緝查到的「臉書通報時間、登入之IP位址、登入之時間、登入之瀏覽器種類」等資料,來佐證其「二個帳號」曾經有過被侵入的過程和事證。
檢察官不起訴書一句「容屬有疑」,足以推翻被告之提告事實,正好證實「非告訴人侵入,而是被告故意捏造惡意誣陷告訴人」。
另,被告隱刪文章還能截圖的狀況判斷,證實就是被告繼東森新聞捏造自導自演造假表揚後,再次自導自演帳號被侵的惡意誣陷戲碼。被告母女檔如此惡質行徑,簡單說就是不爽被檢舉,其故意惡意的誣告本於挾怨報復之心。
上圖左圖是被告暱稱LIzabeth Chung(Pei-Shan Chung改名後) ,所撰寫發文並分享各社團的惡意抹黑捏造不實的誹謗全文,右圖是告訴人整理被告字句,一一以紅字反擊的內容。該文附有二張圖擋一張是從告訴人臉書截錄一張告訴人與網友對話的截錄,何以被栽贓該內容是告訴人在被告臉書留言的呢?
檢察官稱被告以暱稱LIzabeth Chung(Pei-Shan Chung改名後)帳號,所發之文為心情文,檢察官認定可受公評, 能否請檢察官說明和分析一下,該篇心情文的「每一句」可對應的「可受公評」的公眾利益的「事件和段落」的內容是什麼呢?
另,處分書內容稱告訴人在被告臉書貼文有圖文截圖,反問檢察官「告訴人是吃飽太閒嗎」?請檢察官眼睛放亮點,哪不是告訴人貼文的啦,被告從他處截了告訴人與他人對話,卻是捏造不實指稱告訴人在被告臉書留言,這種造假的事,只有「被告」會作,被告一一示現了「邱郁雅以Pei-Shan Chung假帳號貼文、Pei-Shan Chung臉書貼了邱郁雅資訊、鍾珮珊和Pei-Shan Chung二個帳號自導自演捏造表揚邱郁雅、鍾珮珊和邱郁雅對告訴人捏造不實的濫告三件、開庭互相作偽證」~就以「告訴人只有一個帳號」vs.「被告一堆帳號」誰比較會捏造不實呢?
針對被告自導自演的心情文,惡意抹黑捏造不實的誹謗意圖非常明顯,若是公眾利益可受公評之事,應是條列對應,反觀上圖該篇惡意抹黑捏造不實的誹謗全文,充斥著「髒話謾罵嗆聲」,如指稱告訴人「仇人一堆、身心、及網路魔人」等等,完全無關公眾利益,且是指名道姓,這就是公然惡意誹謗言論,再觀其捏造不實的濫告,不起訴天理何在呢?。
處分書理由一,告訴意旨非告訴狀內容。
處分書理由三,被告已串供互偽說謊,又在自導自演了。
(1).被告鍾珮珊訊稱提告妨害電腦使用是看到伊臉書內有告訴人照片及臉書,告訴人出示證據並沒有,而是被告經由他處管道,截圖貼於其LIzabeth Chung帳號中,辯詞與事實不符。
(2)「被告鍾珮珊其女邱郁雅」被告訴人檢舉是事實,被告鍾珮珊明知,鍾珮珊卻辯稱「才認為告訴人盜其帳號」,正常智商都知道「君子光明正大於108.10.22檢舉,根本不可能於108年7月15日14時57分侵入被檢舉人帳號,還無聊到東森新聞去表揚被檢舉人啦!」,只因「捏造不實表揚邱郁雅的自導自演」被拆穿,被告起惡心「挾怨報復」對告訴人提濫告,不是嗎?反問被告邱郁雅「檢舉人個資從哪取得呢?」。告訴人說有與孫專員對話錄音音檔,正等待檢察官驗出聲紋,破解市府不回應聲紋是誰的謎題。
(3)被告鍾珮珊稱告訴人臉書也抨擊過其「說謊者全家死光光」,這句話有指名嗎?被告鍾珮珊對於告訴人貼文可「對號入座」可證有多麼心虛,有句「 不做虧心事, 不怕鬼敲門」。「說謊者全家死光光」是告訴人對自己言論百分百負責, 敢以全家來對賭,相信被告肯定不敢。有道是「 人在做,天在看,不是不報時候未到!」,看到近期現世報發生機率高,各人造業各人擔,每個人都該對自己的行為和言論負責。
(4-1).上圖左圖是台北市政府官網(銀髮貴人才藝發表會),右圖是Pei-Shan Chung(改名LIzabeth Chung)貼文。貼文時間正是活動時間是市府公務時間,大頭圖是邱郁雅本人,相片是邱郁雅本人及活動現場佈置,貼文內容是邱郁雅本人才能知的事,內容寫著「在媽媽娘家生長...幼保..」,這篇貼文足以推翻「邱郁雅一直辯稱所有臉書貼文都是她媽鍾珮珊所為」。難不成她媽鍾珮珊24小時隨側陪同市府上班嗎?
(4-2).上圖是邱郁雅和她的媽鍾珮珊在20200517遇車禍,她的媽鍾珮珊受傷,雙手很沒空時,臉書在20200517-18.25還發出一篇「即時性」的文章,比電視新聞還快的新聞喔,難不成她媽鍾珮珊受傷,厲害到用腳寫臉書嗎?當然不是嘛,這篇貼文再一次推翻「邱郁雅一直辯稱所有臉書貼文都是她媽鍾珮珊所為」。
➠➠邱郁雅將市府事情告訴她的媽鍾珮珊嗎? 當然不是囉,市府公務事務邱郁雅自己最清楚,主管的告誡令其惱羞成怒,被告母女倆想修理告訴人,就只能捏造不實濫告,連檢舉個資也能拿去提告,這種犯大忌的惡意行徑,完全不思後果,顯然有人縱容和指導。
➠➠捏造不實的表揚是自導自演,再套用自導自演的戲碼,多捏造不實的帳號被侵也不困難。這種滿口謊話連篇和滿腦的捏造不實劇情的市府員工,市府捨不得丟棄,那也真是奇怪,反觀柯P市府不是自許清廉無暇嗎?連這種品格都能進市府,後台是誰呢?
➠➠一而再的自導自演「捏造不實與說謊成性的個性」顯然必成絕對值,被告心知肚明捏造不實,還刻意大肆貼文,被告的目的是甚麼呢?反觀告訴人,於檢舉事件後,臉書乾淨,沒有一句針對被告之不法行為貼文。
(5)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稱「經查:告訴人前案指訴遭盜用而發文之上揭臉書貼文截圖」,看來檢察官累了吧!「告訴人看不懂寫甚麼」~被告捏造不實造假表揚的全文轉貼東森新聞官網,告訴人「確知是捏造文」才回應留言於主文下,主文不是告訴人發文的啦!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稱告訴人「於警詢陳稱發文是本人」?唉,檢察官請你重新再看一下警訊筆錄,留言跟發文完全不一樣意思喔,告訴人要求再說一遍「東森新聞官網,表揚邱郁雅的主文是捏造不實的,是濫告的被告自導自演的」。
(6)檢察官僅憑一段「告訴人拆穿捏造造假表揚的回應留言」,就認同被告誣告是合法,完全不認為,起因是「被告被告訴人檢舉」,才心生惡意的「挾怨報復」呢?
(7)檢察官稱所示文字內容....撥打199....檢舉,顯然又與信義分局指控告訴人以手機撥入差很大喔!怎麼改口是1999呢?信義分局筆錄被告是指控告訴人用手機喔
(8)檢察官稱告訴人前於鍾珮珊臉書貼文,顯然嚴重錯誤呀!明明是被告由它處截圖自己貼在LIzabeth Chung帳號臉書內,是栽贓告訴人喔!
(9)檢察官稱足徵被告鍾珮珊確係因先前其女被告邱郁雅遭告訴人檢舉....所發的個人主觀意見,欲澄清彈劾告訴人所言非真實。
(9-1)檢察官未謹慎查察,被告濫告日是108.10.24,被告誹謗貼文日是109.5.15和109.6.5,前後時間差很久耶,一點關係都沒有,根本不足採信。
(9-2)公務不法被檢舉,理應靜待查察,竟還大肆公開在網路上宣揚,被告母女倆擺明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喊冤取暖。公務不法被檢舉事事貼於網路上,誰說的誰作的都算是同犯,被告是故意還是惡意,況且被告母女二人已經濫告三筆刑事,還想怎樣呢?
(9-3)可受公評之事,前後對照,方屬之。被告惡意誹謗發文日是收到109年度偵字第10XX2號不起訴耶。文中指名道姓,全文都是莫須有的事,何來心情文呢?
故,109年偵字第10XX2 號,被告稱其鍾珮珊帳號,是被告訴人於108年7月15日14時57分侵入後,在東森粉絲張貼文章(109年度偵字第28XXX號理由一),不起訴理由如下
誣陷(1)侵入被告鍾珮珊帳號是捏造非事實,(2)以鍾珮珊帳號至東森粉絲張貼文章是捏造非事實。
➠➠ 二篇「捏造不實自導自演表揚邱郁雅」轉貼於東森新聞之全文已被隱刪,被告還能截圖提告,可證為帳號持有人,必定是持有人所為之行為。
➠➠可證被告捏造「 帳號被侵」是誣陷告訴人之手段,更是再次發揮自導自演,如同捏造不實造假表楊邱郁雅,手法完全一樣。
惡意誹謗(1)109.05.15誹謗貼文應是收到109年偵字第10XX2 號濫告不起訴,怕被反告,所為的惡意誹謗貼文(2)捏造與事實不符且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就是誹謗。
綜上,109年度偵字第28XXX號為被誣告所行使的維權提告(被告濫告告訴人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0XX2號不起訴),告訴人主張提告誣告,怎知竟是不起訴,令告訴人非常不爽。
濫告的被告竟還由法扶免費扶助,對於這種濫告者,其濫告被反訴,法扶還扶助,令人傻眼,無疑是助長濫告成性者,不爽就告,一告就找法扶負責,國家法扶成了濫告者的特用專屬律師團,浪費國家扶助真實受害者之設立目的,法扶該被譴責。
我國檢察官素質明顯惡質化,既然109年偵字第10XX2 號檢察官邱稚宸都認定心情文非誹謗,那就得來介紹檢察官一下,讓大家認識一下見解獨特的新北撿檢察官邱稚宸,
➠➠檢察官︰ 邱稚宸檢察官(104年司法特考-109.3候補檢察官)
順道介紹法扶律師
➠➠法扶律師︰徐靜慧律師(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3028號) -霖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記者查察法令
✔ 刑法第169條第1項
✔ 刑法第132條第3項
✔ 案例
✔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3條第一項
▲記者見解與採訪心得
✔前一案「百萬現金僅竊30多萬」不可思議之竊案,竟放棄鑑識採證,告訴人顯然是故意湮滅證據意圖明顯 ,本該不起訴,竟搞到判刑確定。
✔後一案濫訴不起訴,濫告者被反訴,其故意且惡意的捏造不實指控犯罪行為,竟可獲法扶免費扶助,還獲不起訴 ,是何天裡呀!--這是該起訴卻沒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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