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地檢署令全民失望,謬論及謬為太荒唐,妨礙無辜被告之「防衛維權」,圖利律師從業者
法務部地檢署令全民失望,謬論及謬為太荒唐,妨礙無辜被告之「防衛維權」,圖利律師從業者
【公共議題/humanrights報導】
●地檢署謬論及謬為,如下
✔上圖謬論一︰沒有公正的裁決兩造雙方對等的處分結果,即是「一方不起訴,另一方起訴 」之作為。處分書僅是「不起訴」,顯然凌虐無辜被告,需要自提誣告,有違「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之檢察官倫理規範。
✔上圖謬論二︰沒有公正公開兩造個資,無辜被告個資全都露,如此荒腔走板,不對等 」。
➠天上掉下來的莫名其妙案件,沒有警訊,沒有偵訊,沒有被告通知,統統沒有,2020.10.08案主收到的「不起訴」處分書,雙方個資,居然無辜的案主個資全露【受害被告個資「全名、身分字號、住址、生日、年齡」全都露】,更可能引發「濫告不成到府尋仇」的疑慮。濫告者僅是【 姓名及住址】。受害的被告者,自覺莫名其妙,深感「濫告者、警察、檢察體系」的霸凌及凌虐,太過份。這種沒天理的案件居然也允許發生。倘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也該雙造同等揭露個資,何況案主案件是天上掉下來的濫告案,怎允許被揭露個資呢? (參判決書洩個資淪復仇工具)
✔上圖謬論三︰檢方依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2,不同意「當事人聲調全卷 」,居然不同意耶,案主莫名其妙被告,為什麼不能聲請閱卷呢? 如果濫告者自製捏造偽編,檢察官不能基於檢察官倫理,起訴嗎? 地檢檢察官不起訴,又不准聲調閱卷,如此作為,妨礙當事人權益之行使,無法提出正確「捏造偽編」事證提告,更無法在法律攻防得到基本權益,這種地檢程序特顯得怪異及不合法,憑什麼限制呢?
➠檢察體系常以偵查不公開塘塞理由拒絕全民監督偵查品質。「檢察官」手上有甚麼東西,原告和被告幾乎都無法知悉,只能等「處分書」後才能稍微知道「一丁點」的事證。然而,「處分書」一丁點的事證,原告和被告根本也無法確知「資料之真偽」。
➠前些日子有人被「傳聞證據」判到「定讞」,檢察官和法官居然完全不採信「無辜的被告」,從「警訊、偵查、起訴再議、一審、二審、定讞」一致性的矢口否認態度、每層的裁判決書都有「矢口否認犯行」,卻還濫用「被告默認犯刑」。這種前後衝突的內容,能定讞,沒問題嗎?
➠地檢刑事偵查程序的偵查不公開,只能凸顯荒謬。倘若「偵查」無法有效釐清案件,而「不起訴」和「起訴」也只有「檢察官」自己的見解和論述,這樣的地檢制度為何不能改呢?
➠檢方依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限律師閱卷,這種圖利律師無益「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地檢體系檢察官可以濫裁,被告也可以有其他方法,無辜的被告就統統拒絕答辯,請求法扶律師免費代理訴訟,被告更開心。 就地檢署可議的養成心態,怎麼這麼不合法! 還敢大言不慚談「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不汗顏嗎?
★★★地檢或法院,被告可申請法扶律師
✔謬論四︰案主稱謬論一只出庭一次訊問「有沒有侵入電腦」答「絕對沒有」,同時附上「被惡意濫訴」的「因素」,處分書理由完全沒提及,顯然檢察官無視,這種處分不反擊起訴誣告,檢察官是想縱容兼鼓勵濫告者可以再接再厲提告濫訴嗎?整個偵查期間案情都與案主無關般,沒有「實質雙造查證」,沒有「交叉確認」,直到收到檢察官處分書,這種裁定只是「還給無辜被告清白」,不理解對造為何沒有被起訴「誣告」。
偵查不公開是規範檢察官自身及其相關人等,但無法限縮受害人聲請閱卷權利,倘若檢察官手持不法之假資料,濫權起訴或不起訴,將導致受害者權利被剝奪,無益真相之沉冤得雪~
█✒★ 結論︰
➠ 檢察官不作為,濫告者自恃檢察官不會法辦之,變本加厲無節制的一再提告濫訴,無辜的被告也因被濫訴而個資全都露,這些全因檢察官的不適格作為,所引發衍生的問題,檢察官顯有故意縱容,否則應同案一併裁處雙造,方可抑制濫訴衍生。
→→案主陳請法務部,推給地檢,然後......待回復
➠ 警方濫行受理,濫訴全因「警方的無能及不合法的受理」,受理報案之警察,怎麼連一丁點常識都沒有,就隨意受理濫訴,還將無辜被告個資全都露,充當濫告者的打手,協助濫告者取得完整個資,警察也算是洩密者同犯。
→→案主陳請警政署,推給轄下單位,然後......待回復
★★多提一點,上圖為濫告者被反告,法扶基金會提供免費扶助
1、法扶基金會居然通過扶助,用全民納稅財提供濫告者免責。咎由自取的報應,憑甚麼免費扶助呢? 律師閱卷後,看不懂誰是受害者嗎? 本該基於職業道德回報法扶基金會「終止」,律師可以為了「業績和錢」沒律師良心嗎?
2、超無能的地檢居然「不起訴」案主提告,捏造不實告不成,奇蹟唷,只因派出法扶律師就欺侮案主嗎?
3、案主案件是一件扯到爆的案件,
3-1、案主因108.10.22的「公務檢舉」,牽扯台北市政府公務查察的無能。
3-2、108.10.24被檢舉人教唆她媽承擔頂替,於晚間持檢舉個資,雙人同時提告案主,被檢舉人提妨礙名譽之訴,被檢舉人自導自演的表彰情事,由被檢舉人她的媽頂替,轉嫁謊稱其自導自演偽造情事是案主侵入其電腦所致使。
3-3、警方無憑無據,濫告者沒有出示臉書警訊通知信件,沒有侵入的瀏覽器名稱,沒有IP,僅聽從濫告者片面之語,就隨意調出個資,隨即通知案主報案應訊,真是濫行受理呀! 濫告者自稱正常使用,兩段驗證。奇特的是濫告者「改帳號名稱、改大頭貼、改背景、刪隱所有貼文」,所有毀屍滅跡的手段都作,倘公務被檢舉人光明正大,不必作足小人動作嘛~
3-4、地檢濫裁,案件一體兩面,一個不起訴另一方必然起訴,捏造不實頂替誣告同案檢察官即可起訴。
3-5、法扶基金會濫行通過濫告者扶助、律師閱卷後的不回報、司法院撥款目的濫用等,都該被檢討。
●【被告閱卷權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5.11.21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106.01.05 准予原告影印被告....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監聽譯文之行政處分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6.02.03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107.02.26 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判決(107.06.28 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影印)
➠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582號判決(108.12.19 上訴駁回-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結論︰被告閱卷權益---應允,可惜,至今法務部全國地檢還是沒有更新行政法院判例!
●【刑事被告本人之閱卷權】被告基本的閱卷權益被地檢剝奪,若地檢作為「依法執法」值得信賴,倒也無妨。但從案主案例來看,顯見地檢裁定過度「個人主張」。以案主實案,被濫告還洩個資給濫告者,同理心想,若是發生在讀者你的身上,會不會覺得太冤了呢?檢察官並無遵循檢察官倫理規範也不依檢察官守則,為案主被侵權益懲戒濫告者,反而必須案主提告才能受理,這種謬為「太荒唐」更浪費檢調重新偵查的資源。
●上圖為被檢舉人自己張貼的臉書貼文,檢察官有查貼文的兩者關係嗎?改圖改帳號名稱,就想抹滅事實嗎?
【誣告罪(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 號)】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上圖為被檢舉人自己張貼的臉書貼文,公開其真實姓名及職稱,再依據「刑法及刑事特別法參考輯要」,被檢舉人應屬公務從業員,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保密義務得遵守,對於陳情或檢舉案件應保密事項亦同(公務員未依保密規定處理檢舉案件之法律責任)。
>>被檢舉人持檢舉個資提告,於法不合,實質洩密濫告人。
>>被檢舉人教唆其母頂替,還提供檢舉個資提告(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4435號判決)
>台北市政府什麼都不作為,案主提供的白紙黑字截圖,都無視,直接放著擺濫。反問,若沒人洩漏,被檢舉人不應該知道,市府對保密案件未善盡責任,至今沒查辦過,僅以被檢舉人之母簽有切結書為憑,這種誇張情事竟然發生。
●報導心得與見解
✔【被告閱卷權益】
➠偵查不公開,原告和被告幾乎都無法知悉「檢察官」手上有甚麼東西,只能等「處分書」後才能稍微知道「一丁點」的事證。
➠「處分書」一丁點的事證,原告和被告根本也無法確知「資料之真偽」。
➠若已裁定「起訴或不起訴」後,案件就得公開提供雙造閱卷,否則檢察官搞鬼誰會知道呢?
✔【訴訟太長,死刑確定處決太慢凌遲被告】
➠韓國第十一任總統朴槿惠,2017年3月31日收押到判刑2020年7月10日,訴期三年3個多月宣判獲刑20年。反觀我國政客案件,拖拖拖,拖到沒事,太神奇的國家司法體制。
✔【我國法律無法保障善良民眾】
✔【我國警察體系無法落實保護民眾】
✔【我國檢察體系無法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我國司法體系無法真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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