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地檢署檢察官,縱容「惡劣濫告者」,無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07號
法務部地檢署檢察官,縱容「惡劣濫告者」,無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07號,無法為監督公務不法成了被告「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
● 我國檢察體系真令人失望透頂,原來偵查都是不看事證,不查事實,不交叉確定犯罪事證,不追訴犯罪、不伸張正義、 不維護公義、不安定人心的呀! 倘若檢察官具有檢察官倫理規範的基本道德良心,案主之案情,簡單到國小生都可分辨真假虛實,何以我國檢察官看不出「自導自演」栽贓案主的濫告者是「有罪」呢?無辜被告的案主,雖已獲三件「不起訴」處分,基於案件是濫告者捏造栽贓,因此案主完全不會感謝「檢察官還給清白」,反而不解為何不起訴濫告者呢?
● 三件濫告起因是「公務檢舉」,濫告者是任職「台北市社會局」邱郁雅(其母頂替邱之犯行,母女二人聯手一起捏造不實並栽贓誣陷案主), 柯文哲下屬包庇到底的不處理,看來與柯文哲合照是可以得到『庇佑』吧 ~ 案主是個小市民敵不過「台北市政府」全面包庇 ~ (黃珊珊副市長直播時,說到市府員工沒告知錢櫃大火前有過聯合大稽查。這種故意隱匿事件,在市府內,應該太多了,多到來不及坦承,就被人揭發! 台北市府公開透明完全是假的。)
【公共議題/humanrights報導】
本件案主百分百被冤,只因 「監督公務之不法」之公務檢舉案件,竟然衍生三筆濫訴,即便案主全獲不起訴之處分,但對「濫告者」的惡意捏造和轉嫁誣陷案主的母女倆,被檢舉人教唆母親頂替,還向市府切結。案主真不知市府陳請檢舉案的保密程序,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怎會是大洩密的查察方法呢?又怎允許和放任濫告者持檢舉個資去提告呢?台北市府的不作為和濫告者如此「惡劣行徑」,令案主太生氣了。難不成「全民監督」是空話嗎? 案主因監督台北市政府公務從業員,公務時間從事個人及政黨臉書貼文之不妥適,這種猶如台北市府養網軍的情事,不該檢舉嗎? 試問拿公帑在民眾黨政黨社團貼文,不該被檢舉嗎?
上圖是濫告者「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的網路截圖,會被截圖起因是108.10.22晚,自稱台北市社會局孫專員通話中,告知案主「Pei Shan Chung」音譯「鍾佩珊」,是「邱郁雅」母親帳號,然後推為「邱郁雅母」所為行為。這可奇了,(下圖)案主檢舉通話完全沒提到帳號名稱,該孫員竟也可以直接「對號入座」坦承有「Pei Shan Chung」帳號(108.10.22案主由自稱孫專員通聯中才獲知「邱郁雅母」為鍾佩珊)。
前述圖文於108.10.23晚,透過google大神關鍵字一搜,才看到濫告者誇張的張貼於東森新聞「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之貼文,遂隨即向台北市政府檢舉。案件日期是108.10.24,殊不知,揭發當天晚上,濫告母女倆一起至警局提告,將其「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事件,轉嫁誣陷案主,濫告者如此行徑意圖更顯惡意,參「47年台上字第160 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刑事判例「反指為被告犯罪行為,顯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濫告者明知自己違失,還不知反省,一點悔意都沒有,論其「意圖、動機、目的、手段」顯惡意之故意非過失(參刑法第57條),刑法第134條加重裁處較適合「違法亂紀」不合格的公務從業員。
案主提出「有憑有據」實證,檢察官無視明確的證據還是裁「不起訴」,這種「檢察官」真的不會「冤枉好人」嗎?真能「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嗎?「不起訴」結果, 顯然證實檢察官是「不及格」,令案主太不服了!
本案案主提出如下疑問,
1.108.10.22撥電給案主之音檔是誰?通聯過程中,市府現場有誰在?來電自稱姓孫專員,通話錄音已給台北市府查證,至今從不正面回應,聲音是誰?
2.108.10.22檢舉前,「Pei Shan Chung」貼文,除帳號外全是「台北市社會局邱郁雅」的資料,作何解釋?
3.108.10.04「台北市社會局邱郁雅」與柯文哲早上合照,上班時間「貼文」,作何解釋?
4.108.10.24濫告後,刪隱「Pei Shan Chung」內所有貼文,「Pei Shan Chung」改帳號為「LIzabeth Chung」改圖檔,作何解釋?
5.108.10.24濫告時,濫告者從何取得案主檢舉個資呢? 疑點一,信義分局警訊時,警員說濫告者稱「從電話主機顯示」(可會勘警訊錄影錄音)。然而,疑點二,不起訴書內容卻說「案主向濫告者提供」。濫告者胡說八道,檢察官有查證嗎? 案主檢舉個資從何取得,作何解釋?
6.不起訴書內容有台北市府提供之「109.01.16 北市研話字第1090090116號、109.01.17 北市社政字第1093009638號」等公文,為何沒有寄給案主呢? 公文內容,案主嚴重懷疑有加油添醋造假不實內文。檢察官不允調閱,沒有妨礙案主維權嗎?
7.最奇特是108.10.22電話檢舉和自稱姓孫專員通話,案主都未提起「臉書貼文」帳號是什麼?何以肯定案主指的「臉書帳號」是「Pei Shan Chung」呢?
8.公務檢舉的查察和保密,台北市府的SOP是直接叫人來問喔,仿佛問老王「你賣的瓜甜不甜」,查案常識都沒有,這個自稱姓孫專員,查案也太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9.108.10.22檢舉,108.1024提告,短短三天,證人是誰呢?真的查證到足以讓邱郁雅感到「名譽受損」的真實內容嗎?檢察官居然將台北市府109.1公文彙整結論,認定檢舉案件多足以讓被檢舉人感到妨礙名譽,反問,檢察官有請證人嗎?這種公務檢舉案,所有受理經手人都得閉嘴,誰敢出面坦承說了什麼話和談話紀錄嗎? 憑著邱郁雅空口白話,檢察官可以不看事實,不查證據,任憑邱郁雅胡說八道都信,怎不反擊邱郁雅作賊心虛與其母濫告三件呢? 再反觀,台北市府對邱郁雅之檢舉案件,一件都沒查,居然連國小智商都沒有唷,也不出面告誡制止邱郁雅濫訴情事,怎麼看就是鼓勵興訟,一旦興訟一拖已一年,免除台北市府查弊責任外,更可保全邱郁雅工作順利,一舉多得的好處。 任憑案主提出有憑有據截圖事證,被檢舉人僅是空口白話,在完全無法自清的情況下,全推給其母鍾佩珊頂替,再由鍾佩珊向市府政風,自承一切犯行皆為其個人所為與邱無關,政風也真的只採信一紙切結書,即便鍾佩珊「轉嫁栽贓誣陷」濫訴的侵入電腦案獲不起訴後,台北市政風也不作為。所有檢舉內容明明有事證不必心證不必推理,台北市政風卻都不採信。不然請問台北市府,案主108.10.22檢舉前,邱郁雅資訊為何以假帳號貼文呢?上班也貼文,下班也貼,似乎是柯文哲府內的網路紅衛兵,說說看市府養了多少假帳號網軍呢?造勢簽名會邱郁雅到場,柯文哲市府辦公照邱郁雅也拿得到,案主很不解,邱郁雅算是臨時聘工,還是假藉市府缺的網軍人員呢?
10.栽贓案主至東森新聞貼了「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之貼文,被檢舉人明知自己所為的「自導自演」目的,主要意圖想炫其豐功偉績,以利明年獲得續聘機會,居然將其犯行「轉嫁栽贓誣陷」胡說八道說是案主所為。案主說了賭「說謊者全家死光光」以示清白。
11.鍾佩珊於109.5.17發生車禍,109.06.15秀出傷勢,令人無法置信,車禍事故當下送急診了,還能即時貼文,請問是用腳寫貼文嗎?
圖1.貼文寫著「疼死我了車禍」看傷勢圖,反問即時貼文誰貼的呢?
12.錢櫃大火,邱郁雅住家都看得見濃煙大火,明明離錢櫃同巷左右邊幾步路(下圖1),竟謊稱前往市府路。在現場窮拍照錄影,還提供給記者相片和影片,公開刊登於各大報導上,內容大大的標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邱郁雅」(報導)(下圖2),請問火災救災現場湊熱鬧拚名氣,心態是什麼呢?在火災現場逗留妨礙救災及動線已是非常不妥適的行為,社會局也沒有派任協助傷患或是特派任務,邱郁雅充其量也不過是個路人甲罷了!即便記者索取資料,有何必要將「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搬出檯面呢?何況邱郁雅並非國考公務員,只是臨時聘工,秀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官署頭銜,是要全國民眾都認識她嗎?真是給台北市政府丟盡臉。(看下截圖)
圖1,邱郁雅住家,明明離錢櫃同巷左右邊幾步路(下圖1),竟謊稱前往市府路。
圖2,在火災現場逗留已是不妥適行為,報導內容大大的標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邱郁雅」
以上,台北市政府全知道,就是不查辦惡劣品德的聘工,太了不起,憑幾張與柯文哲合照,和柯太太合照的相片就是任職台北市府的保命符!
【誣告罪(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號)】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更遑論,濫告者將「自導自演表揚社會局邱郁雅」之事件,栽贓給案主(參47年台上字第160 號、70年台上字第2034號刑事判例:「濫告者以自己所為之事實,反指為他人犯罪行為,顯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自不能謂其不應負誣告罪責。」)
●【被告閱卷權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5.11.21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106.01.05 准予原告影印被告....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監聽譯文之行政處分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6.02.03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107.02.26 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判決(107.06.28 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影印)
➠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582號判決(108.12.19 上訴駁回-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結論︰被告閱卷權益---應允,可惜,至今法務部全國地檢還是沒有更新行政法院判例!
●【刑事被告本人之閱卷權】被告基本的閱卷權益被地檢剝奪,若地檢作為「依法執法」值得信賴,倒也無妨。 但從案主案例來看,顯見地檢裁定過度「個人主張」。以案主實案,被濫告還洩個資給濫告者, 同理心想,若是發生在讀者你的身上,會不會覺得太冤了呢?檢察官並無遵循檢察官倫理規範也不依檢察官守則,為案主被侵權益懲戒濫告者,反而必須案主提告才能受理,這種謬為「太荒唐」更浪費檢調重新偵查的資源。
●報導心得與見解
✔檢察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守則寫得清楚明白,怎知檢察官違法濫裁還是很多。我國民眾對檢察官及司法判決多數不滿,更多的不信任,不是民眾有何偏見,而是裁判及判決書理由是無法讓全民信任的。
➠保密義務參「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八點」
✔【我國法律無法保障善良民眾】
✔【我國警察體系無法落實保護民眾】
✔【我國檢察體系無法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我國司法體系無法真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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